
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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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聊了退赃时机——什么时候退。这一期聊一个同样关键但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钱准备好了,打给谁?
很多家属以为,退赃嘛,钱交出去就行了,交给谁不重要。等到判决下来,才发现自己退的钱没被认定为“主动退赃”,因为交错了地方、用错了方式、没留对凭证。
退赃这件事,交给谁、怎么交、凭证怎么写,每一项都直接决定这笔钱在量刑时的分量。
监察阶段退——交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
案件还在监察委,退赃的对象就是承办该案的监察机关。不是随便哪个监察委都行,必须是具体承办你家人案子的那个办案单位。
家属带着钱直接冲到监察委门口说要退赃,这种情况不少见。心情可以理解,但方式需要调整。正确的做法是:先通过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确认是否接受退缴、退缴的具体方式和账户。不要自作主张打款,更不要以现金形式直接交给办案人员个人。
监察阶段的退缴凭证尤为关键。交款后务必索要正式的收款凭证——上面要有收款单位公章、日期、金额、退缴人信息、款项性质。如果办案单位暂时无法出具正式凭证,至少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并在附言中注明“代被留置人XXX退缴涉案财物”。凭证不留好,将来认定“主动退赃”时拿不出证据,钱就白花了。
审查起诉阶段退——交给检察院
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退赃对象变为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这个阶段退赃有一个天然优势:检察院是量刑建议的提出机关。你退的钱、退的时间、退的态度,检察院都会在量刑建议中体现。
如果打算做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几乎是必选项。检察院在出具量刑建议时,退赃情况是核心考量因素之一。退得早、退得全、退得主动,量刑建议中的从宽幅度就大。
具体操作上同样需要通过律师沟通,确认检察院指定的退缴账户和程序。不要自行决定退缴方式。
审判阶段退——交给法院
案件到了法院,退缴对象是审理该案的法院。法院会出具正式的收据,这笔退缴记录会直接附卷,作为量刑依据。
但前面说过,审判阶段退赃的“主动性”认定最弱。法官会综合考量退的时间节点——是开庭前主动退的,还是知道要判了才退的。同样退一百万的金额,监察阶段退和审判阶段退,在量刑上的权重不一样。
实操细节最容易翻车
有几个容易出问题的操作细节,单独强调一下。
第一个:转账附言怎么写。银行转账的附言栏,一定要写明“代被留置人XXX退缴涉案财物”,注明款项性质和退缴人身份。不要留空,不要写“还款”“往来款”之类的不明表述。附言写错了,将来解释起来很麻烦。
第二个:谁去交。家属代为办理即可,不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场。但凭证上的退缴主体应当是被留置人本人,家属是代办人。
第三个:不要直接把钱转给办案人员个人账户。这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所有退缴款项必须通过单位对公账户或法院指定账户。转到个人账户,性质完全变了,轻则无法认定为合法退赃,重则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问题。
第四个:分期退缴。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家属一时凑不齐,可以与办案单位沟通分期退缴方案。分期退缴同样可以认定为积极配合,但前提是主动提出、积极履行、约定明确的还款计划。消极拖延不在此列。
一句话
退赃给谁、怎么退、凭证怎么留——这三个问题没搞清楚之前,钱先别动。交对了是态度,交错了是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