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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千克黄金引发的纠葛,到底谁在耍流氓?

时间:2015-02-07 来源:我们都是法律人(微信号falvren888) 杨玉晓


吉林商人于润龙,十三年前因携带黄金被抓捕,黄金充公,后无罪释放,索要黄金十三年无果,而今终获赔,但不满赔偿数额又申请复议,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一份已失效十年的法规,十三年间让于润龙经历了两次被捕,三次审判,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的跌宕人生。对于这46千克黄金引发的纠葛,到底谁在耍流氓?

一、于润龙究竟有没有罪

关于于润龙罪与非罪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我们先来看一看案件事实: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开车去长春机场,车上携带着46384克黄金,当他从桦甸来到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警方将其拘留,并查扣了他携带的黄金;当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吉林市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黄金不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既然于润龙被起诉时,国家已放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于润龙显然是无罪的。

二、对于这46千克黄金到底该咋赔

今年1月4日,于润龙终于收到《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赔偿,于润龙认为不可接受,目前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返还财产原物为第一原则,且黄金不属于特定物,是可替代物。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将46公斤黄金交售,但仍可以再购回46公斤黄金,返还于润龙。退一步讲,就算要折价赔偿,也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折价。近十几年来物价的上涨是有目共睹的,在今天还按当时的卖价赔偿对受害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在机械的依据法条“死板硬套”实际上是平等的执行了不平等的法律,是一种无耻的逻辑。

三、知法犯法,相关责任人要不要追究

由于在第一次被判无罪后于润龙多次上访索要被“罚没的黄金”,2012年8月12日,正在店里的于润龙接到吉林市警方的一个电话,让他第二天上午到吉林市开个会,结果一去即被逮捕,这是于润龙的第二次被捕。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比较诡异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其实第一次被判无罪后于润龙无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丰满区法院为何还要这样?而现在看来,于润龙第二次被抓并被判罪,似乎只是为了“坐实”没收黄金。可没收公民的“非罪黄金”,显然是违法的。事情闹了这么久,只能说明某些执法者不愿认错,不断以推诿、拖延甚至是将当事人“定罪”等手段,试图“解决麻烦”。这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无疑背道而驰!难道那些一再错判、一再拖延、拿群众命运当儿戏的执法者不应该受到惩处吗?

从法律上来讲,此案本来并不复杂,但过程的翻来覆去却让看客都头晕。“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曾作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的考题。该题当年的正确答案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然而在现实中,围绕46公斤黄金的纠葛,则远没有考卷上的文字那么简单。到底是谁在耍流氓,还是留给读者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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