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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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不请求解除合同而坚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均可请求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经法院释明后,非违约方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违约方亦以己方不存在违约为由不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时可以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非违约方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
法院的释明义务
(一)释明的内容与意义
法院需向当事人阐明,违约方和非违约方都有请求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这可不是简单的告知,而是有着深远意义的。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角度来看,很多当事人对自身在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并不清楚。
从促进纠纷解决层面来说,当双方都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后,就有可能基于更全面的信息进行协商和权衡。违约方可能会综合考虑自身情况,主动与非违约方沟通,寻求更妥善的解决方案,比如给予一定补偿来换取合同的终止;非违约方也可能会重新审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行性和利弊,不再一味坚持继续履行,从而打破合同僵局,使纠纷得到更高效、合理的解决。
(二)法律依据与实践要求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就为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释明必须遵循一定规范。释明要在案件审理的恰当阶段进行,既不能过早,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也不能过晚,错过最佳解决时机。通常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明,双方争议焦点明确后,法院就应适时释明。释明的方式也要规范,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当事人能理解。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专门的环节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也可以在庭前或庭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且要将释明过程记录在案,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当事人的不同选择与法院应对
在法院完成释明工作后,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做出不同选择,而法院也会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请求终止的情况
当违约方和非违约方都请求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时,法院首先会对双方的请求进行严格审查。法院会全面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比如合同已经履行了多长时间、哪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哪些还未履行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查看承租人已经承租了多久,租金支付到什么阶段,房屋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等。同时,法院也会审查违约方的违约情形,判断违约行为是轻微违约还是根本违约。如果是轻微违约,如只是偶尔延迟几天支付租金,且未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实质影响,与根本违约,如长期拖欠大量租金,导致出租方无法实现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法院在判决时的考量和处理方式会有很大不同。
在综合审查相关因素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在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后的清算、赔偿等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并按照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没有约定,法院则会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双方的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非违约方坚持继续履行,违约方不承认违约
在一些情况下,经法院释明后,非违约方可能依然坚持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方则以己方不存在违约为由,既不承认违约事实,也不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时,法院倾向于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出现合同僵局,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违约方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双方利益。
从维护公平和效率原则角度来说,若在这种僵持状态下,仍然支持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能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无法真正解决双方的纠纷,对双方都不利。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非违约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非违约方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新的诉讼中,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从而寻求更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
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当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并非就陷入了绝境,法律为其提供了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救济途径,这一途径为非违约方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新的可能。
(一)另行起诉的可行性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非违约方另行起诉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权,只要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受理案件。非违约方作为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以违约方为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诉讼请求,并阐述因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自己权益受损等事实和理由,完全符合起诉条件。这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非违约方是有权利通过另行起诉来寻求司法救济,解决合同纠纷的。
在实际操作中,另行起诉也具有一定优势。通过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违约方能够及时止损。在合同僵局下,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可能会让非违约方持续遭受损失,比如商业租赁合同中,商铺长期闲置但租金损失不断累加。及时终止合同,非违约方可以重新寻找租户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非违约方还能在新的诉讼中,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自己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为催促违约方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之前的损失。
(二)诉讼要点与注意事项
证据准备是另行起诉的关键环节。非违约方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约方违约事实的证据,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要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以及对方未按时还款的催款记录等;若之前诉讼中已经提交过部分证据,要确保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新诉讼中依然有效。同时,要挖掘新的证据,比如发现违约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就需收集相关的财产转移线索、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增强自己的诉讼主张。
诉讼策略的制定也不容忽视。非违约方要明确诉讼目标,不仅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精准计算并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要合理规划诉讼步骤,考虑是否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违约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影响后续赔偿的执行;也要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在庭审过程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求,展示证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