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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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列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予认可
——郑某晨诉李某群、叶某静、某速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案
【基本案情】
2023年,郑某晨从网店购买20瓶某保健品,共计79600元。郑某晨主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注册人李某群、实际经营者叶某静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运输方某速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仅为快递派送方,并未与郑某晨形成产品购销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产品责任承担者,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侵权行为地也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李某群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院管辖。两地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作为快递企业,在履行法律规定的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之外,如仅因收件人主张承运的物品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将某速运公司列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并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一方面将增加某速运公司的诉累,另一方面不利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正常经营。故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本案可以由被告李某群、叶某静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该被告的住所地用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时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告与原告的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即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既弘扬了诚信诉讼的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正当、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也通过移送管辖,昭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起诉的同时,坚决反对将与诉争事项无利害关系企业拖入诉讼,减轻了企业可能涉诉的成本,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院观点:法理与情理的权衡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剖析这起案件后,给出了清晰且有力的观点。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出发,速运公司作为快递企业,其核心义务在于依照法律规定,仔细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这是《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明确职责。在整个产品责任纠纷中,速运公司仅仅是运输环节的参与者,它既没有参与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把控到成品的组装等一系列生产流程,都和速运公司毫无关联;也没有涉足销售环节,没有参与产品的定价、宣传推广以及与消费者直接的交易协商。所以,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速运公司与本案的核心争议 —— 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
再从实际影响的角度考量,若仅仅因为收件人主张承运的物品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轻易地将速运公司列为被告,并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这无疑会给速运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速运公司需要抽调人力、物力去应对这场与自身业务关联不大的诉讼,可能要安排法务人员收集证据、准备答辩材料,还要组织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产生诸如律师费、差旅费等额外的经济成本,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诉累。
而从行业发展的宏观视角来看,这种做法还可能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倘若类似情况频繁发生,众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都可能面临无端被卷入诉讼的风险,这将严重干扰它们的正常经营秩序。企业可能会因为担忧法律风险而在业务开展上畏首畏尾,甚至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来应对潜在的诉讼,最终这些成本可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影响整个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原告的这种行为还存在规避管辖规定的嫌疑,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种随意增列被告以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得逞,将会破坏正常的管辖秩序,使管辖权制度 “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 的 “两便” 立法原意被扭曲,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