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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乘坐出租车与货车相撞造成乘客受伤,乘客向货车方和出租车方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5-11-09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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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总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259页。

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诉讼标的大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标的

在乘客与货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标的主要围绕着乘客要求货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乘客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乘客有权要求货车方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治疗乘客的伤病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还有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误工费,这是对乘客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

不仅如此,护理费也不容忽视,若乘客在治疗期间需要专人护理,那么护理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应由货车方承担。交通费也是赔偿的一部分,包括乘客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乘客因伤致残,还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这些费用是为了弥补乘客因残疾而遭受的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要是不幸造成死亡,货车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这些赔偿项目的确定并非随意为之,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严格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法律规定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责任划分等因素来综合判定赔偿的具体数额,以此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运输合同诉讼标的

在乘客与出租车方的运输合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则是乘客基于出租车方违约而要求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当出租车方未能履行运输合同中安全送达乘客的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认定通常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乘客可以要求出租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不过在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可能不太现实。更多的是要求出租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比如乘客因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若乘客是去参加商务会议,因事故导致未能按时参会,从而失去了合作机会,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就可以要求出租车方赔偿。还有乘客因受伤治疗而额外支出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能已经涉及,但如果在运输合同中有相关的违约赔偿约定,乘客依然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出租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也有多种,双方在合同中可能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那么出租车方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乘客可以要求出租车方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出租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界限

基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在当事人、性质以及诉讼标的等方面的显著不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这也就意味着,不会产生 “一事不再理” 的法律后果。

“一事不再理” 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这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节约司法资源。从构成要件来看,适用 “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完全相同;二是同一诉讼标的,也就是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诉讼标的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有机结合;三是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完全一致,包括文字表述虽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在我们所讨论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中,并不满足 “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适用条件。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是乘客,被告是货车方,诉讼标的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运输合同诉讼中,原告同样是乘客,但被告变成了出租车方,诉讼标的是基于运输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很明显,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不同,所以这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乘客分别提起这两个诉讼,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赔偿的填平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原则,也被称为填平原则。这一原则就像是一个天平,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让受害人在经济上尽可能地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有损害才有赔偿,并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

在上述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假如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乘客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作出了明确的判定,确定损失为 10 万元,并且乘客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填补。此时,如果乘客再针对同一损害事实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额就不应包括在侵权诉讼中已经被判赔的数额。

这是因为如果乘客在已经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还要求出租车方重复赔偿这部分损失,就会导致乘客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法律设立填补原则的初衷是为了恢复受害人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是让受害人因赔偿而额外获利。如果允许乘客重复索赔,不仅对出租车方不公平,也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导致一些人通过不合理的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破坏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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