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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

时间:2025-04-15 来源:www.toutiao.com

来源:www.toutiao.com              2025-04-1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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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诈骗犯罪中,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协助提现的行为,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的区分需结合具体案情、行为阶段及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全面解析:

一、法律构成要件的区分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客观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流转)。

主观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具体犯罪类型或赃款性质。

行为阶段:通常发生在诈骗资金尚未转移至犯罪团伙控制前(如资金流转初期)。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客观行为:对已完成的犯罪所得(赃款)进行转移、取现等后续操作。

主观明知:明确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如诈骗既遂后的赃款)。

行为阶段:发生在诈骗行为已既遂、赃款已进入账户后。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如金额10万元以上或多次转移)可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键区分标准

(1)行为发生阶段

帮信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诈骗犯罪同步进行,属于犯罪实施阶段的帮助行为(如用于接收、中转诈骗资金)。

示例:张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立即转出,被认定为帮信罪。

掩饰罪:在诈骗既遂后,对已到账的赃款进行提现或转移(如“跑分”洗钱)。

示例:刘某被胁迫协助取现,因涉及转移已到账的诈骗资金,构成掩饰罪。

(2)主观认知内容

帮信罪:仅需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不要求明知具体赃款来源。

掩饰罪:需明确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如明知是诈骗赃款仍协助转移)。

(3)资金性质

帮信罪:资金尚处于犯罪实施阶段,未完全转化为犯罪所得(如用于接收被害人转账)。

掩饰罪:资金已属于犯罪所得(如被害人资金已进入诈骗账户)。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裁判要点

支付结算与转移赃款的界限

若提供银行卡后仅用于接收资金并立即转出(未直接参与提现),通常认定为帮信罪。

若主动参与提现、拆分资金或多次操作,可能被认定为掩饰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帮助对象造成严重后果。

掩饰罪: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多次转移。

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若行为人与诈骗团伙有共谋,可能构成诈骗共犯;若无共谋,则根据具体行为定性为帮信罪或掩饰罪。

四、辩护策略建议

证据审查重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性质及行为阶段(如聊天记录、转账频率等)。

确认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量刑辩护空间

帮信罪:强调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缓刑(如张某某获缓刑)。

掩饰罪:关注自首、被胁迫情节(如刘某因被胁迫获轻判)。

五、总结

提供银行卡提现的行为定性需综合判断:

若行为发生在诈骗资金流转初期,且行为人仅提供支付通道→ 帮信罪;

若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后,且直接参与赃款转移→ 掩饰罪。

实务中需结合资金流向、主观明知程度及行为作用综合认定,避免机械套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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