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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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此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其有机会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明确列举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指出,若因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导致当事人无法辩论,构成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
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再审事由,强调程序正义对实体裁判的影响。
二、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点
未穷尽法定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原审法院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但未尝试其他法定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违反了第九十二条“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条件。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由于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未有效送达,当事人杜强华未能知悉诉讼进程,无法行使答辩、举证、质证等辩论权利,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
三、违法后果与再审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辩论机会,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构成再审的法定事由。
四、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送达顺序的强制性
法院需严格遵循送达顺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且需有证据证明前序方式无法实现。
公告送达的“最后手段”属性
仅在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如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无法查找)时,方可公告送达,且需在案卷中记录送达尝试过程。
当事人救济途径
若因违法送达导致缺席判决,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法院需审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若违法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结论
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充分履行送达义务,直接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再审条件。裁判机关应严格审查送达程序,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