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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是否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时间:2025-02-07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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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2023)最高法民申14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某甲、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山某甲等)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一、关于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原审中,郭某甲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郭某甲没有涉嫌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事实。山某甲等在申请再审中亦未提供新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审查结论,故其关于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2250万元本金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案涉借款发生于2012年,至今已超过十年仍未偿还完毕。20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年以上基准利率即超过6%,二审法院酌定2014年8月13日前资金占用费为6%并无不当。2014年8月13日某戊公司还清贷款,此后,山某甲等继续占有使用的资金属于郭某甲自有,如继续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郭某甲自有资金损失有失偏颇,二审法院酌定本案借款2014年8月13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为15%并无不当。

三、关于750万元本金的利息计算。本案属于发回重审案件,第一次一审受理时间为2019年。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故本案应适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审判决按月2%利率计算有效部分借款利息并未超过民间借贷或金融借贷保护利息的上限。

四、山某甲等主张“偿还的2080万款项都应当是全部借款的本金以及合法借贷部分的利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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