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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上的“实报实销”- 刑事司法的潜规则

时间:2015-01-30 来源:法律学堂 作者:王学堂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中国人都熟知“实报实销”这一会计术语。

可大多数中国人都不知道,“实报实销”也是法律术语。

“实报实销”与法律有何关系?

2015年1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认定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样的判决就是我所说的刑罚上的“实报实销”。

因为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晚被抓,于是媒体推测他将于29日零点获释。

张默表示不上诉。

想想也是,反正在里面呆了快6个月了,还有2天就出去了,你上诉个锤子?

有人可能要问张默是谁,别问我,我和他也不熟。你问度娘去。

“实报实销”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公开的秘密:法官对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判决的刑期往往取决于其未决羁押的时间,最后的刑期只会略微长于或基本等于羁押时间。

例如,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经被羁押一年,法官量刑时往往会考虑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会考虑判决更轻的有期徒刑、管制或缓刑。尤其当羁押时间较长时,最后确定的刑罚会与羁押时间惊人地一致,往往是关多久,判多久。

有人说,这么可怕啊?

当然,我们得明确一点:这样做就目前的法律看并不违法。一般法院不会将无罪搞成“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首先源于我国的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候审等为例外的刑事制度。由于审判时被告人已经羁押较长时间,法官在审理时即使感到被告人罪行较轻或证据不足,也不敢作出过轻的或者无罪的判决,以避免产生国家赔偿的后果。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际上“互相配合”是其中较为实质的部分,“互相制约”并没有切实的制度加以保障。俗称做饭的公安,端饭的检察院,吃饭的法院,问题在于做饭的和端饭的很强势,你不敢不吃。

“实报实销”还与我国的国情有关。大多数老百姓一听法院判决后能立即就出去,感激涕零,恨不得给法官大老爷当庭嗑头谢恩,因为看守所里日子实在不好受,他还上诉?

“实报实销”公安满意检察院没意见当事人也高兴,那法院何乐而不为呢?

大家知道,高兴这个东西也和金钱一样是总量衡定资源,那“实报实销”让谁不高兴了?

你等会儿,我想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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