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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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是否还应就抵债物履行清算程序,有观点认为,应当履行,债权人不能就超过债权部分受偿;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因以物抵债约定系事后达成,所以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公平,故无须履行上述程序,债权人可以就抵债物直接受偿,如果该抵债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410条第1款的规定主张撤销。
应当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数额和抵债物的价值均可确定,一般不存在利益失衡,无须履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