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宋英群律师团队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太重视自己的口供,甚至幼稚地认为事实就是事实。而根据办案实践,当事人对自己的口供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被自己的不实口供所伤。
1.充分认识笔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办案机关的认知中,“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观念一直没有太大改变。因此,讯问笔录会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想,如果我确实没做这件事,因为被刑讯逼供等原因而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但其他证人不会害我,他们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的,这样就只有我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是一样不能认定我有罪吗?这点你放心,如果相关部门坚持要办下去,可以拿着你签字的笔录告知证人,你看当事人自己都认了,你还敢做伪证包庇他!
2.当事人唯一能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就是做好自己的笔录。
笔录的内容如何,取决于当事人自己,其他人都无能为力。如实做好自己的笔录,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也是对家人最大的安慰,其他的就交给家人和辩护人。一旦前期形成了对自己不利的不实笔录,虽然不代表完全不能推翻,但难度相当大,所谓防火容易灭火难就是这个道理。
3.对事实和真相负责,不管办案人员怎么诱骗和威胁,也不管其他涉案人员怎么讲。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经常会欺骗当事人,你这个事情不大,说清楚了就没事儿了。后来你才发现,当你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违心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不实供述后,你已经出不去了。有的办案人员则会威胁,其他嫌疑人都交代了,如何如何,甚至有时会以抓捕当事人的配偶和子女相威胁。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应坚持按事实说话,否则后果很严重。
4.讲了但是没有记入笔录等于没讲。
辩护人经常遇到很多当事人哭诉,我讲的他不记,他记的都不是我讲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一方面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要求如实记录,另一方面在阅看笔录时可以要求修改。这个下文再说。
5.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要主动讲,不能只问啥答啥。
出于办案立场的考虑,司法人员一般不会主动问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这种情况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主动说出来,且应当坚持要求记入笔录。如果问什么答什么,可能那些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你只能在法庭上才有机会说出来,但此时为时已晚。
6.抓住一切机会讲出事实真相,讲出自己的辩解,不要嫌多更不要怕重复。
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给当事人做很多次笔录,对同一节事实,一次笔录的记录与多次笔录的记录给阅读者留下的印象一定不同。所以,对于那些对你有利的事实真相,一定要抓住每次做笔录的机会,如实说出来。哪怕办案人员嫌你重复、啰嗦,你也得说。
7.不仅要讲出哪些供述不实,还要讲出不实口供的形成原因。
如果你之前的笔录曾经出现过对你不利的不实供述情况,则在之后笔录中一定要纠正过来。此时,不但要指出哪些供述与事实不符,而且一定要讲出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供述,否则不但没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还会落得一个拒不认罪的口舌。
8.如果有非法取证,在今后每次口供中都要讲明,而且要向看守所和检察院驻所部门写信反映。
注意是每次口供都要讲非法取证这件事,而之所以要写信给看守所和检察院驻所部门,是为了给将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留有余地。如果在进看守所前遭遇过刑讯逼供且留下伤痕的,在进看守所体检时,一定要要求在体检记录中如实记录受伤情况。
9.仔细阅读核对笔录,确保所记和所讲一致,错记漏记一定要申请及时更正。
很多当事人在签字时看也不看就直接签名,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发现哪怕是认为记录和自己说的不一样,都要坚持修改,直到和自己说的一致为止。很多情况下,有的当事人也要求修改,但办案人员一说你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改什么改!当事人也就不再坚持了。殊不知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就出在这种“意思一样”的笔录中。所以,如果办案人员拒绝更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自己手动更正。不让手动更正的,签署“记录不实,不让修改”;不让写这句话的,可以直接拒绝签字。
10.记住每次讯问人员的单位和姓名,记住每次做笔录的时间。
如果有非法取证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做完笔录回到家或者回到号房后,应立即记下讯问人的单位、姓名、时间以及非法取证的事实,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线索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