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丘律师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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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有的法律解释、法规、规则、条例等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初次举报事项的初步核实时限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解释为承办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初步核实任务。
既然相关党纪法规没有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举报事项做出时限规定,那是不是就可以解释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对举报线索的时限呢?甚至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和积压案件不办呢?答案是否定的。
仔细阅读相关规则可以看出,其实所谓的没有时间规定,只是为了确保检举控告事项的查办质量,但是在具体承办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是无法拖延和积压案件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6条就明确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举报人的线索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如果举报人发现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举报人的线索后,没有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拖延不办,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旦查实要被依法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
哪些举报事项是纪检监察机关是有权不予受理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13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1项、第2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官或者单位反映。
结合以上规则内容可以看出,举报人准备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前,一定要搞清楚哪些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要徒劳浪费自己的时间。即便所举报的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也一定要准备好有价值的举报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只罗列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或者线索,更不能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来的事情作为线索提交给纪检监察机关,最终造成错告,就会造成对举报人不利的影响。另外,千万不要网罗编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