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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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理解您们现在的心情非常痛苦和不安。但是请相信,我们将会尽一切努力来帮助您及您的亲人,无论调查期、留置期、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案件审理阶段。
我们知道,这段时间对于被调查人、被留置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您们亲属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我们也会尽所能来减轻您们的负担。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不要犹豫联系我们,我们始终与您同在。
最后,让我们共同期待着被留置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获得自由,并回到您们身边。
以下是我们关于被调查人或被留置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给被留置人亲属或被调查人的一封信,请查收。
一、律师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因此在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是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辩护与代理规定开展辩护工作的。但《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案件并为您们提供法律顾问帮助。
二、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对留置程序进行监督。《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被查对象谈话、让其说明情况以及要求被查对象作出陈述、对其讯问的权力,可见一般的职务违法案件是可以不采取留置措施的。只有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出现《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因此,在监察委留置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一系列的法律意见,对留置是否经过了监察委领导集体讨论以及是否经过上级批准,进行监督,杜绝个别办案人员任意乱来,纠正没有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错误留置、随意留置。
三、监督留置的证据条件。《监察法》二十二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规定,要求留置人不能随便留置,除了刚才讲的审批程序以外,还要求证据达到一定的标准,即: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所为;三是,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自此,律师可以要求监察委披露对被调查人留置的证据依据。
四、监督留置期限是否合规。《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留置期限是三个月,如果需要可以延长三个月,最长六个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延期留置也需要审批,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方可延期。在实务中延期留置非常随意,常常被办案人员滥用,有事没事就把被调查人留置六个月。如发现非法延期,律师可立即致函办案机关的监察委和上级监察委,要求披露审批延期的文件及延期的事实和理由,对留置期限进行监督。
五、对变相羁押的监督。《监察法》的规定,最长留置六个月期满以后,应该释放被调查人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留置期满后,监察委往往随便找个理由与公安机关联合违法、联手滥用职权,改变留置措施为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继续控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此时,律师可对监察委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监察委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或者可以达到对这种违法羁押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令改正的目的。
六、监督监察委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实务中,监察委办案时查封扣押财产,非常普遍,也很随意,想扣押多少就扣押多少,想怎么扣押就怎么扣押,甚至会出现直接把钱划到自己账户里的情形。此时,律师可以对监督委查扣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审查中发现违法扣押、查封、划转,便可提出申诉和控告,保障被调查人或被留置人的合法财产,阻止案件更进一步恶化。
七、非法留置的,可主张国家赔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留置错了,被留置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还可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终身追责。
八、维护其他合法权益。律师介入留置案件后, 还可以帮助被调查人、被留置人维护其他他合法权益。
最后,监察委办案,手段严厉,涉及面广,不但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干部,也涉及到很多与之打交道的企业家,甚至普通百姓,搞不好就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不可不慎重。在此阶段,聘请律师可以最大程序的使被调查人、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得到尽可能地保障。
此致
顾小波律师
二O二四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