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君宜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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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一、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提出。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的立案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法院的立案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拘 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掌握基本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会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决定;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注:公安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院是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
四、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说明: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
五、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结束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同时提交《起诉意见书》及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同时全面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并会见当事人,得出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强调:审查起诉期间,律师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注: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六、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成后,可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移交给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在法院审判阶段,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此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则由人民检察院就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