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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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29问:什么是证据辩护?
刘玲律师有一个经典比喻:证据辩护犹如拆房子。这个比喻一下子把证据辩护的窗户纸捅破了。本文2200字让你轻松、快速、深度掌握证据辩护——
证据辩护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围绕证据适用问题,针对证据或者运用证据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于证据辩护,其实我们每一个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在运用,只不过很多时候大家没有特别留意罢了。
01证据辩护贯穿诉讼全程
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线性结构,侦查、起诉、审判依次推进。辩护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证据辩护自然也贯穿整个诉讼。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以侦查秘行为原则,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也不知晓证据内容。不过,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如果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不满十八岁或有精神疾病的三类证据,可提交到侦查机关,帮助查明真相,提前终结诉讼,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恢复自由。
侦查阶段中包含批捕程序,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案卷证据移交检察机关。此时存在信息差,检察官手中有案卷证据,而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也不能对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质疑。
但是,律师可“另开炉灶”,从另一个角度向检察官提供不应批捕的信息和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患病、不宜羁押的书证,村委会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等,这种运用证据来证明嫌疑人不应批捕的方式,其说服力要优于单纯阐述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此时便可以直接对证据提出质疑,再结合法律,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减少起诉罪名,或者减少指控事实等等。
【审判阶段】庭前,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证人出庭等。庭审中,法庭调查的重心就是审查核实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对抗,多数时间都是控方出示证据,辩方进行质证,也有些时候是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控方质证。
02事实辩护的核心是证据辩护
有学者把刑事辩护分成两类: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又分为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
其实,事实辩护的核心就是证据辩护。证据裁判原则下,辩护律师只能是围绕证据辩护展开事实辩护。学术分类对我们律师现实中的辩护意义不大。
方法为目标而服务,哪种方法好用就用哪一个,哪种兵器好使就用哪一件。我们律师不会在法庭上呆萌、机械地说:“审判长,接下来我进行证据辩护” “审判长,下面我开始程序辩护”。
而且,我们辩护时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例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就是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的一个交集,综合运用了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将二者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
03证据辩护空间越来越大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辩护最常见——法律之辩。那时,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和辩护人经常对某一个法条的理解争的面红耳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记得,当时笔者为了决胜法庭偷偷储备了许多“秘密武器”——去首都北京买来法律书,在庭上引经据典,拉大旗作虎皮。
近些年,法律之辩的空间越来越小。为什么?因为过去法律相对粗疏,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常有分歧。现在,法律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司法解释、法律性文件、会议纪要层出不穷,这就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趋同,分歧越来越少。对法律法条的争议少了,法律之辩的空间自然小了。
而证据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大,在辩护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科技力量为司法赋能,新型证据层出不穷,这需要我们律师对包括新类型的各类证据研究、分析和运用;原因之二是,刑事诉讼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发现案件真相是永远的追求,而证据是证明事实不可或缺的“柱杖子”,我们势必需要关注这些“拄杖子”。
04证据辩护犹如“拆房子”
我经常用这个比喻:证据是砖,待证事实是房子。待证事实是由一块一块砖搭建的房子。控方先用一块块砖垒成一面墙,之后将一面面墙搭建成一座立体的房子。我们辩方要做的就是摧毁这栋房子。怎么做呢?
路径一:我们可以先找到这座房子的承重墙,再找到承重墙上最关键的几块砖(关键证据),然后把它抽出来,那么,这座房子可能轰然倒塌。
路径二:我们可以针对一面墙(证据链),看看砖与砖(证据之间)之间是否环环相扣,是否有断裂。然后从断裂处下手,打破这面墙,从而摧毁房子。
路径三:我们还可以审视整个房子的结构,看其是否完整,用砖是否充足?然后我们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摧毁房子。
路径四——升级加强版:拆房子+建房子。我们还可以更积极一些,利用控方这些证据(一块块砖)以及我们收集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砖),重新搭建一座无罪或罪轻的房子。然后我们把这个无罪或罪轻的房子推向法官面前,说服法官认可我们搭建的这座房子(事实),而不认定控方的待证事实。
05证据辩护也有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
证据辩护,也可以分为消极辩护和积极辩护。
证据之消极辩护,即,律师指出控方的一份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明力,或者指出其证据体系达不到证明标准,继而否定其指控事实和主张,打破其指控。大家可脑补一个画面:控方吹了一个气球,辩方用一根针将其扎破。证据之消极辩护平日最常见,其主要表现就是质证。
证据之积极辩护,即,律师主动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或者从控方证据中选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然后运用这些证据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就此番操作,我们可脑补一个法庭画面:公诉人将自己建造的一座写着“有罪”的房子推到法官面前,辩护律师将自己建造的另一座写着“无罪”的房子推给法官,法官急得满头汗。
当然,律师对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从来都是灵活运用,攻与防、破与立,各种招术同时并用。
证据辩护并不深奥,大家都会用,也都在用。但是,要想把证据辩护做得好,做得精细,做得有效果,则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而且在个案准备中狠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