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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50问丨第27问:辩护律师的立场是什么?

时间:2024-02-04 来源:刘玲律师

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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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27问:辩护律师的立场是什么?

01缘起

某毒品犯罪案,一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制毒贩毒,毒害深重,千夫所指,遗害无穷。辩护人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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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错,是“辩护人支持公诉”。

辩护人公然倒戈,“投降”至控方阵营。如此神操作,公诉人窃喜、审判长懵圈,而当事人——直接哭晕在法庭。

此事,涉及辩护律师的立场问题。

02辩护律师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立场是什么?

所有律师都能脱口而出:当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站在一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是如此规定,是从辩护人责任角度予以规定。

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

这涉及诉讼基本构造。现代法庭的基本构造是三角结构,控辩审三方分别位于三角之一端,各司其职。审判方位于三角形顶端一角,行使审判权,肩负公平、公正之职。控方和辩方分别位于三角形两个底角,控方是积极的指控者,辩方是防御者。辩方和控方是天然对抗者,通过法秩序下的和平对抗,使得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从而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现个案公正。

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担当指控之职,同时肩负客观义务。辩护律师则不然,维护的是被追诉一方的私权利,是代表私权利而挑战公权力。

那么,法律为什么设置辩护人这个角色?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强大控方相比,相对弱小,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自由受限,与控方力量悬殊过大,难以进行“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于是,法律设置辩护人这个法律角色,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备1-2个“帮手”。

所以,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手”。作为专业帮忙的,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律师首先要忠实于委托人,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能背叛,不能倒戈,不能帮倒忙。

03角色错位,乾坤挪移

刑事法庭上,控辩对抗是法庭基调。

通过控辩之间的对抗,方能使得法官从不同角度发现案件真相,在控方与辩方之间观点碰撞中找到最接近合理的裁判理由。

辩护人在法庭上工作目标是“存异”——把不同于控方的意见——充分展示于法庭,让法官看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另一面。即使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也应坚守立场,指出控方指控中的各种不足和问题,积极说服法官以争取更好的结果。

老律师常说一句话:辩护人就是专职挑毛病的。美国有个笑话,一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惊醒后猛地站起来:“我反对”,丝毫没有违和感。

法庭的主旋律就是控辩对抗。那一团和气、点赞连连的,是会场,不是法庭!

法庭上,公诉方启动诉讼,建构有罪的证明体系。而律师辩护所做的就是拿起“放大镜”挑毛病,指出控方在证据、事实、法律及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消弱或否定控方指控,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所以,辩护律师出席法庭,不是来说“yes”的,不是来拍手附和的,不是为控方点赞的,更不能背叛当事人而反戈“支持公诉”!

前述案例,辩护律师所言 “辩护人支持公诉”,这活脱脱法律角色大错位,这无疑在扮演“第二公诉人”,严重偏离了辩护立场。

另外,这位律师还存在不当评价的问题,其所言“毒害深重,千夫所指,遗害无穷”,系对当事人负面评价,违背了律师职业操守。律师和当事人的合作是职业合作,任何时候都要谨言慎行。律师不应对当事人及其行为做负面评价,不论法律方面还是道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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