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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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23问:律师进行“黄金救援”的六大诀窍是什么?
“黄金救援37天”,指的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30天和审查批捕7天内,以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目标而进行的辩护。
如果能在37天内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恢复自由,这对当事人是好事。
从实践规律看,当事人若没有被羁押,未来检察机关做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的概率会大大提升。正因如此,这37天对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辩护律师的辩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黄金救援”。
辩护律师进行“黄金救援”,要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01收集信息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或委托后,应尽可能多地收集案件信息,包括:
向当事人家属询问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
通过查阅《拘留通知书》,了解侦查机关名称、当事人涉嫌罪名、刑事拘留时间、羁押场所等情况;
询问案情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情况和历史表现等。
实践中,有些地区,公安机关设置对外窗口接待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到公安机关法制接待室去查询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案管组办公电话等准确信息。
02及时会见
辩护律师在确定当事人羁押地点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会见。
通过会见,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获知案件事实、起因、经过、具体情节等情况,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有无疾患等等。
这非常考验律师收集信息、捕捉信息的能力。律师会不会聊天,结果大不同。
当然,会见不限于一次,根据需要可多次会见。
03调查取证
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大致对案件、对当事人有了基本了解,对于能否取保候审能够作出预判。
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寻找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突破点,例如:
有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巨大,涉案人数众多,但是当事人所处地位和作用微乎其微;
有的当事人涉嫌轻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取得谅解;
有的当事人身患疾病,不宜羁押;
有的当事人夫妻均被羁押,家中幼儿无人照顾……
以此为基础,辩护律师可再前进一步——调查取证。收集诸如当事人不具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历史表现良好、当事人身患疾病不宜羁押、当事人家庭现实困难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客观上能够帮助侦查、司法人员了解有利当事人的情况和信息。
注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务必合法依规,预防执业风险。
04把握节点,莫失良机
“黄金救援37天”,只是法律许可的最长时间。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拘留时间不超过30天,检察机关批捕期间是在7天内。具体多少天,因案而异。
机会对于律师,稍纵即逝。所以,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跟踪案件动态,知晓案件处于哪个阶段,把握好时间节点,提出我们的申请和意见。
05撰写申请,有理有据
“黄金救援期”,一般涉及两个机关: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意见,撰写的文书通常有:
向侦查机关提交《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等;向检察机关提交《不应批捕的法律意见》。
这些文书应体现律师专业性,格式规范、严谨,以不应羁押、不宜羁押或不应逮捕为中心,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充分论证分析,还可以将证据复制件、法律条文、类案案例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06当面说服,全力以赴
如果能够与侦查、司法人员当面沟通,表达律师意见,无疑效果更好。
辩护律师首先要争取当面沟通的机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第88条;其次,当面表达意见,务必提前做“强准备”。
与侦查、司法人员当面沟通时,辩护律师不应简单重复书面意见中的内容,还可以提供更多当事人具体信息,例如,当事人是独子而父母年老患病需要照顾、当事人疫情期间曾三次做志愿者、当事人丧偶后独自抚养的女儿正值青春期……
司法是冰冷的,生活是有温度的。侦查、司法人员有着普通人的感情和共情能力,辩护律师通过传递这些看似琐碎的生活信息,让当事人生动、立体起来,把当事人从一个名字还原成一个活生生的人。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侦查、司法人员感受到现实生活的温度,帮助其作出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