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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50问丨第22问:律师阅卷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

时间:2024-02-03 来源:刘玲律师

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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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22问:律师阅卷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

我们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什么?

是通过提出无罪或罪轻意见,说服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或裁判,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专业人士,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有观点,有论证,有理有据。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充分准备,包括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我称之“辩护三件套”。这“三件套”中,阅卷最重要,它直接决定辩护质量和效果。

接下来我用五个词组来概括我对阅卷的思考和体会。

01“知彼知己”

律师阅卷,阅的是谁的卷?

是控方的案卷,包括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这是控方指控的事实根据。

我们律师通过阅卷,侦察了控方的“弹药库”, “知彼知己”。此时,我们可以假借控方思维模式,预测其可能的进攻方案,分析其排兵布阵的阵法。通过研究对手,我们“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制定防御方案,可以打得准、打得稳。

02“发现问题”

律师阅卷,阅的是什么?

每个刑事案件都是跌宕起伏的故事,比文学作品更丰富生动。但是,我们律师阅卷,不是看这些充满爱恨情仇、人间百态的故事,而是用专业的眼光去发现问题。

大家要记住,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证据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等等问题,由此找到辩护切入口,也就是找到辩点,继而形成辩护方案。

我们的辩护方案,也离不开证据之运用。辩护方案无外乎两个维度:“破”和“立”。

“破”就是破坏控方指控,包括打破其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体系。

“立”是确立辩方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观点,有时候我们进行证据辩护,将控方证据拿来为我所用,重新组合,呈现出一个与控方指控事实不同的、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版本。例如,控方指控故意伤害,辩方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正当防卫。

03“较量比拼”

法庭上,控方、辩方在法庭上直接对抗、展开较量。

这种对抗,只是形式而已。

实际上,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对抗和较量从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直至诉讼终结。双方较量的核心是阅卷。

检察官与律师几乎同时开始阅卷,面对同样一堆案卷,双方比拼谁获取的信息量更大、更全,谁发现的问题更多,谁更能占据信息优势,谁更善于运用证据。

例如,法庭上,公诉人根据某份证据提出某个意见,而辩护律师阅卷时忽略了这份证据,这是不是相当被动?!

信息量掌握不够,直接导致失利,这对控方和辩方一样。

04“亲力亲为”

辩护律师如同外科医生,需要亲力亲为。外科医生做手术前要亲自对病人检查身体,律师上战场前需要亲自阅卷。

一人一道眼。对于同一本案卷,不同律师看到的东西是不同的。这和律师的功力、眼力、经验、法学素养、法理基础等等直接相关。新入行律师看到的是故事,资深律师练就的一双慧眼,能够迅速指出问题所在。

05“沙漠寻宝”

阅卷很辛苦。如果深入其中,则其乐无穷。

很多人苦于找不到辩点,那就多阅卷几遍。只要足够细心、耐心,就能有收获。

我前不久办了一个死刑复核案件。从裁定书看,没有什么辩护空间。第一遍阅卷,我发现了程序违法。第二遍阅卷,我发现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第三遍阅卷,我发现死因鉴定存在问题,然后借助“外脑”专家,找到十处问题。于是乎,我完整的辩护方案形成了,核心是死亡原因系意外,而非故意杀人,做无罪辩护。

最后一句话:阅卷最艰苦,也最考验律师的功力。不要怕吃苦,它苦中有乐。修炼自己,从阅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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