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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订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法理上,侵权行为人已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种最大的精神抚慰,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双重处罚之嫌。实践中,很多犯罪人缺乏赔偿能力,即使判决赔偿,也执行不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主要理由: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侵权责任法是法律,且出台在后,效力上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故在案件审理中,若二者有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保护的是公权和私权,性质不同,不存在双重处罚问题。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根据此法规定不能得出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结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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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顺救、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赛英、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湘09民终1016号
关于焦点五。张顺救、湖南龙骧公司均上诉称张顺救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肖赛英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但是,该规定是针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而言的。而本案受害人肖赛英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并不限于张顺救,要求赔偿的项目众多,因而该案诉讼既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肖赛英因交通事故构成多处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对案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