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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50问丨第12问:”对协助抓捕型立功,律师如何辩护?

时间:2023-11-11 来源:刘玲律师

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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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12问:对协助抓捕型立功,律师如何辩护?

立功情节,直接影响量刑。辩护律师一般都会关注有无立功情节。

实务中,协助抓获型立功比较常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率比较高。此类案件,需要辩护律师有一双慧眼,细微处发现立功情节,还要结合法律,充分准备。

01案例

笔者曾办理一故意伤害(致死)案,四名被告人甲、乙、丙、丁。因丁系未成年人,丙18周岁,法院分案审理,由刑庭审理甲和乙,由少年法庭审理丙和丁。笔者为丙辩护,丙犯罪时已满18周岁。

笔者阅卷时,在侦查人员抓获甲的《抓获经过》中发现一句话“丙带侦查人员到某某小区指认甲的家庭住址,次日侦查人员将甲抓获。”案卷中仅此一处提及这一情节。

笔者提出丙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对丙减轻处罚,处以有期徒刑8年。预期辩护目标实现。(甲被判无期徒刑,乙被判15年,排名最后的未成年人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02案例复盘

解剖上述案例,复盘辩护脉络,了解辩护思路。

1.阅卷——发现线索

全部案卷中只有《抓获经过》中的一句话(见上文)涉及丙给侦查人员指认甲藏匿地址。这句话,就是辩护律师寻到的“宝贝”。

(提醒:《抓获经过》是侦查人员就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所做的书面说明,是刑事案卷中必备材料,法官相当重视。《抓获经过》蕴含很多有价值的信息,辩护律师不可忽视,最好拿着放大镜逐句研究。)

2.会见——确认事实

当事人是事件亲历者,也是证据来源。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协助抓捕的具体情节,得到印证。律师内心形成确信——这很重要,律师的底气和信心由此产生。

3.研判——确定辩护方案

对照《刑法》68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本案进行研判。一手是法律,一手是事实,目光往返二者,明确辩点,形成辩护方案。

4.申请调查取证——辩护准备

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节,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协助抓获的甲是不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顺藤摸瓜——申请法庭调取刑庭对甲作出的判决书。

同案犯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丙构成重大立功。

5.庭审——提出立功意见

(1)发问环节——侧重发问丙协助抓捕的过程和细节;

(2)质证环节——将控方证据《抓获经过》为我所用,放大协助抓捕这一情节;

(3)举证环节——出示同案犯甲的判决书,证明重大立功;

(4)法庭辩论——概括重申丙构成重大立功。

03辩护心法:慧眼“识”珠与充分准备

这个案件,辩护节奏明快,环环相扣,干净利落地实现预期目标。

其实,很多案件中埋藏着立功情节,很多时候被侦查、司法人员忽略,而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立功。这就考验辩护律师“捡漏”的眼力。

辩护律师如果发现立功情节并将其挖掘出来,很可能是皆大欢喜。如果辩护律师未能发现,那么这个宝贝可能就被埋没,太可惜了。

辩护律师寻找立功情节,犹如“沙漠寻宝”——在荒漠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寻宝”可以通过阅卷发现线索,可以通过会见询问到线索,可以通过走访当事人亲友发现线索。

辩护律师不仅极其敏锐、细致细心,而且大脑中有丰富的储备——知道或见过各种各样的“宝贝”,这样才能慧眼识珠,不至于与“宝贝”相见不相识,而失之交臂。

“发现”的立功情节,一般只是半成品,律师还要继续加工,交给法庭一个完整的成品。

法庭上,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立功辩点,同时还要:

提供事实依据。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反驳控方,说服法官接受辩方意见。

这些工作都需要提前准备。

只有准备得充分,未来诉讼进程、发展才能在预料和掌控之中。而且在庭审中,才能够把握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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