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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50问丨第2问:律师能不能风险代理刑事案件?

时间:2023-10-05 来源:刘玲律师

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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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民商案件,很多律师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模式。常见的做法是,律师和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先收取部分代理费,其他代理费待结案后,从委托人最终获取的经济利益中按照比例提取。这种模式,将律师和委托人绑在一个战车上,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律师内心驱动力更强,对案件投入时间、精力更多。

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则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为什么要禁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呢?一般认为有如下几个理由。

首先,刑事案件关乎被追诉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这些个人最重要的权利,因此,法律设置了辩护人这个法律角色,赋予辩护人诸多诉讼权利,允许辩护人独立辩护。如果将律师利益与当事人利益捆绑一起,势必削弱其独立地位,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实质真实发现原则,采职权主义模式。法官认定事实不受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拘束,而且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自认不能拘束法官认定事实,辩护人只能在证据基础上展开辩护,辩护人的空间有限。

而民事诉讼中,法官认定事实受当事人意思表示拘束,双方当事人可以将真相放置一边,通过协商方式就纠纷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这个协商过程,给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很大的空间。

再次,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风险代理,很多国家都有规定。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师范规则》明确有规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下列律师费,也不得索取、收取下列费用:……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的附条件律师费。”他们认为,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无法避免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要防止律师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会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在民商案件中风险代理,包含商业合作的成分。而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更多地是专业服务,这一点与医生类似。医生和辩护律师都要保持客观、清醒和独立,努力实现更好的效果。同样,E.L.Trudeau医师墓志铭上的一句话,也适用刑事律师:“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有时治愈,经常缓解,总是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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