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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50问丨第1问:同一律所的律师能否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进行辩护?

时间:2023-10-05 来源:刘玲律师

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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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不能委托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进行辩护?换言之,同一律所能否指派数名律师分别为同一案件数名被告人进行辩护?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普遍接受这种做法。全国律协认可这种做法。

01现实做法及利弊分析

实践中,同案犯委托同一律所不同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形经常发生。

有的共同犯罪案件或有组织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彼此之间熟识,或亲戚,或同事,或同乡,他们近亲属选择律师时,常常组团到同一家律所进行委托。

有的案件涉案多人,但是案件所在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考虑会见、成本等因素,只能在同一家律所选择律师。

律师同事同时代理同案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合作上的便利,例如,去法院复制案卷可以联手完成,节约了时间。

但是,有的案件中,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事实陈述和责任确定方面相互推诿。此时,各辩护人之间,能否将同事情义和面子置于一侧,而坚持“各为其主”,在诉讼中乃至法庭上针锋相对?不无疑问。

此时,律师肩负同事和辩护人的双重角色,这种尴尬能否妥善协调?

而当事人也会因此而对律师产生不信任,甚至怀疑律师碍于同事关系而怠于为自己辩护。这种信任危机,势必影响双方之间的合作。

02行业规范

全国律协2017年8月27日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规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可见,全国律协对此种做法是认可的。

03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接案需慎重

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需要谨慎考虑。

在接受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前,律师事务所需要了解案情,权衡利弊,在律所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之间慎重取舍。

如果同案犯之间在证据、事实、责任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或者辩护人之间的辩护方向、思路、策略存在冲突,那么,律师事务所要避免接受全部委托。

(2)律师须将情况 “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如果接受同案犯委托,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规定,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这里的委托人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和其近亲属。

近亲属进行委托时,律师要告知同案他人也委托本所的事实,最好在《接案笔录》有所记录。接受近亲属代为委托后,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应向当事人告知这一情况,询问其是否同意并在《会见笔录》中明确记录,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则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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