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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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5问:辩护律师能不能告发当事人?
【案例】诸葛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三。张三告诉诸葛律师,两天前他给邻居李四家米缸投毒。
请问,诸葛律师能不能将这一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在忠诚和正义之间必须取舍时,选哪一个?
诸葛律师面临两难选择,这也是一个让全世界律师都纠结的难题。
01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行业大厦的基石是信任,这一点与医疗服务业相同。因为信任,当事人把真实情况告知律师,律师以此为根据提出方案。因为信任,辩护律师把辩护方案告诉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维系行业正常运作的基础。如果信任被戕害,律师行业大厦根基不稳,则有倾倒之危险。
忠诚于当事人,这是律师行业的铁律。很多律所将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牌匾悬于门庭,宣示的就是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的底线是:辩护律师不得出卖被告人,不得无故退出辩护,不得实施有损被告人利益的行为。
02法律规定及解读
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通行做法是,都规定律师对其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律师保密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法》规定的是律师保密义务,而《刑事诉讼法》将之规定为律师的权利。
《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要求,保密是律师在执业中应当遵守的义务。这是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必须遵守的义务。
而《刑事诉讼法》则将辩护律师保密规定为一项权利,这一条赋予辩护律师权利,给了辩护律师一副抵御公权力的铠甲。侦查、司法机关如果要求辩护律师提供从委托人获取的犯罪线索和信息,辩护律师可以此来拒绝。律师的这一保密权利,消解了报告犯罪线索的公民义务。
《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保密均有例外规定,内容相同: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三类犯罪。
为什么作此例外规定?
是在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对于一些特别严重且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从而避免或者尽可能降低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从社会价值和利益上讲,要超过对辩护律师保密权利的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仅不能主张保密权利,而且有义务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案例中的诸葛律师应当如何做,答案你有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