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6问:律师费能否作为赃款被公安机关追缴?
先给出答案:不能。
01没有法律依据
涉及追缴的法律有: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从法律条文可知:
1.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对象特定。仅限于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2.目的特定。仅限于侦查犯罪之需要。
3.范围特定。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可见,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权力很明确,边界很清晰,公安机关不能超越边界行使权力。律师费,显然不属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对象,因此,公安机关不能查询和冻结,更不能追缴和责令退赔。
02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保护。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平等原则。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所有人。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服务、买卖等各类民事关系:
超市开门营业,向所有顾客提供商品,收取价款。
理发店、医院,为所有顾客、患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
……
民事行为受民法保护,民法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是民事行为,当然受民法保护。
03民事主体没有核实价款来源的义务
市场交易中,刷卡、转账、付现金——收款人收款。
至于款项来源,收款人不能识别,也没有能力识别。
假如强制收款方必须审查核实款项的来源,让超市调查每一个顾客支付的货币的合法性,要求医生审查患者交付的每一笔医药费是否合法,那么,一切交易必然停滞,社会也由此停滞。
而且,调查、侦查款项来源,这专属侦查、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民事主体没有权力、没有资格调查交易对方的款项来源和性质。
04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律师事务所、超市、医院、理发店基于民事关系收取的价款、服务费,即使包含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这也属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对此,“两高”司法解释有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05结论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这是以法律服务为标的而成立的合同。嫌疑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和医疗费、理发服务费一样,系基于特定服务而成立的民事交易,该交易受法律保护。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是善意取得,进行追缴于法无据。
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明知是赃款,或事先有通谋,则有可能涉嫌犯罪,这非本文讨论内容,需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