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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大义灭亲在现在的法治天平上依然是“正义的天使”吗?

时间:2015-01-25 来源:我们都是法律人(微信号falvren888) 杨玉晓

宋代的包拯被民间百姓称为“包青天”,其不畏权贵、铁面无私严格执法的事迹,至今仍为世人广为传诵,尤其是在京剧中讲述的包拯铡侄的故事:包拯自幼父母双亡,全靠兄嫂抚养成人,供养读书,科举中第,步入仕途。兄嫂惟一的独子包冕作为地方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用来赈灾的粮钱,后被人举报。作为监察官的包拯,亲自审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后,下令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包冕。临行刑时,面对嫂子的责骂,包拯表明自己不是“忘恩负义”的小人,而是因为职责所在,要严格执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包拯大义灭亲的行为在现在的法治天平上依然是“正义的天使”吗?

一、 违反了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源自于英国“自然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的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道德戒律,也是保证法律程序公正,实现法律程序正义的保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就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包拯亲自审理包冕——亲叔叔审理亲侄子,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讲就算是不违法,或许会有人质问亲叔叔审理亲侄子,并处以死刑,他本人会不会与本案有瓜葛,来一手“杀人灭口”,以掩盖自己的罪行?种种类似与此不利于包拯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猜想,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包拯“包青天”的光辉形象。

二、没有依法为包冕指派辩护人

包拯在公堂上审理包冕,至始至终都是包冕一个人在求饶。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如果其自身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是必须为其指派律师做辩护人的。律师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现代法律上看,没有依法为包冕指派辩护人包拯的审判程序是违法的。

三、剥夺了包冕的上诉权

包拯去到陈州(现河南周口淮阳县)后让展昭来监视包冕的行踪,而自己且亲自去百姓家里了解情况。在胡四家里通过胡四的老婆得知,包冕霸占朝廷赈灾粮食,贪污受贿,欺压百姓,由于胡四对此行为不满,被当街毒打后又被关进大牢。包拯知道情况后非常气愤,随即下令将包冕处斩。然而按照现在的法治观念,对判决不服是可以上诉的,我国近代实行过“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包冕至少可以上诉一次。而包拯下令铡包冕,并没有向包冕交代上诉权,违法了审判程序的规定,剥夺了包冕的上诉权。

四、死刑没有依法报请复核

作为监察官的包拯,查明事实真相后,下令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包冕,并亲自下令执行。我国自隋朝就建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在当今死刑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至少从当今法律来看,包拯下令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包冕,没有经过复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毫不客气地说,包公铡包冕的故事只是那些对宋代司法制度非常无知的后世文人的瞎编。因为在事实上,宋代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制度。许多包公戏只是坊间底层文人对历史无知,只为表达某种“中心思想”,编造罢了。包公铡包冕也不可能发生在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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