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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开贬低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3-08-29 来源:律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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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于是发布明显具有能损害物业公司名誉的措词的文章,对物业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需要担责呢?

案情简介

A小区业主廖某通过腾讯qq在A小区业主群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A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一周后,廖某再次通过腾讯qq在A小区业主群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A小区物业十大罪状》的文章,对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管理、安监系统、公共收益未予公开等问题对业主进行指责。

文章发表后,不仅被贴至小区醒目位置,还被转载至多个网站。随着文章的传播,廖某所在小区部分业主对小区物业产生抵触情绪,拒交物业费,并要求撤换物业公司,相关网友也在网上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评价。物业公司的企业形象及声誉受到较大影响,为此,物业公司将廖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廖某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而在人数众多的qq群中发表明显具有能损害物业名誉的措词,如“罪状”、“道德败坏”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评和评价的范围,具有过错。客观上导致该文章被在公共场所张贴并被网站转载,相关内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对该物业评价降低,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站转载的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恢复名誉的方式,被告应在小区内张贴书面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该书面声明在张贴前,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廖先生在业主QQ群中发表文章,文章被张贴在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网站,虽然廖先生认为其发表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该文章使用了过激语言,其目的不仅仅限于批评和评论服务质量,应当认定其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因此,廖先生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言行和现实生活一样,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我们享有言论自由,但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

若是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自已满意的物业公司。而不是错误地采用侵害物业公司权益的方式攻击物业公司,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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