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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刑事申诉异地审查规定,最大限度防止冤错案

时间:2023-07-23 来源:张灰灰zhy

作者:张灰灰zhy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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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被认为是“异地复查”第一案。

1995年,聂树斌因被认定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而判决死刑。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高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高院进行复查。

2016年2月19日,山东高院第四次决定将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再次延长三个月。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以聂树斌案为鉴,推动“申诉异地审查”

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异地办理,有利于破解“自己查自己”的掣肘,减轻冤案纠错的阻力。

目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这受到学界业界广泛关注。

重大冤案申诉的“异地处理”,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改革,也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减轻平反冤案的阻力,用活、用足既有的司法资源。

需要普及的是,什么是“申诉”?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国家,二审判决(或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一定的终局性,但国家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申诉制度。申诉制度并非司法的必经程序,也不像一、二审判决那样有公开的法庭程序,很多时候,是否立案复查乃至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审查。

而目前刑事申诉程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急需细化。一者,刑事诉讼对象、管辖级别很宽泛。申诉人对判决不服,既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向检察院申诉,且没有级别和次数限制,既可以向当级的法院、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这样一来,申诉和信访的区别不大。该制度症结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注意到,也需要机制化破解。

二者,对申诉的审查启动,主观因素比较强,就更需要制衡、约束权力任性的机制。特别是,目前很多地方受理申诉的检察院,就是生效刑事判决的出庭公诉方,或者是有着“领导责任”的上一级检察院,与被申诉的案件有着很多利益纠结、羁绊,让他们自己来审查与自己有关的案子有无问题,有时就是“要自己为难自己”,显然不利于保障冤案平反的启动。

之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就表示:“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如今已被改判的聂树斌案,在所谓“真凶”出现后的十年,该案仍在案发地各级法院、检察院之间兜兜转转,直到2014年,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法重新审查此案,案子跳出了河北,案件才有了转机,直到最后被平反。

可见在目前司法环境之下,面对大量的“存量问题”,为使案件跳出“利害相关的格局”,通过异地审查,能让司法专业人员不受掣肘地审查案件;这种形式公平的机制,也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本质上,这也是个颇具司法善意的“巧改革”。

也应注意到,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就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健全冤错案件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制”,当年就赢得了人大代表叫好和媒体点赞。时隔两年后,“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才进入到文件起草阶段,这也说明推进这一改革的难度不小。

什么样案件的申诉需要异地审查?由谁来决定?由哪一级检察院来管辖?接下来,这些疑问也亟待廓清。 “申诉异地审查”,难免会让有些检察院芒刺在背,也打破了固有的利益格局和平衡。但司法改革“开弓就没有回头箭”,订下了改革路线图,就要贯彻执行。明白“申诉异地审查”打到了问题的症结上,就要汲取聂树斌案平反延宕的经验教训,坚决推进这场“巧改革”。

201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做客高检网与正义网联合推出的“最高检厅局长系列访谈”,对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等进行了介绍。

刑事申诉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和最后程序。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责,监督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各地在监督纠正重大冤错案件的观念及工作力度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2015年、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先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和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一些当地纠正难、阻力大的案件可交由其他地方办理。为此,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该规定正式出台,为冤错案件的防止和纠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 : 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的出台在于有效降低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遇到的各种不当干扰,确保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纠正、问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切实让正义不再姗姗来迟。”尹伊君表示,这既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错案件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也是对社会各界关切的积极回应。”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和监督力度,最高检2017年2月27日印发《关于开展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深入推进公开审查工作,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构建申诉人与检察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尹伊君对此作进一步介绍,他称 : “2017年,我们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把公开审查作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方式,以专项督查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推动公开审查工作有序发展。在对各地督导检查的基础上,先后在福建、广西、北京和江苏组织四次公开审查观摩活动,邀请部分省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参加观摩,同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检特约检察员参与活动,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据统计,2017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公开审查案件1210件,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法律界的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是:某些特定的案件可以由异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二、异地审理适用以下两类刑事申诉案件:

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以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可以异地审理案件的五种情况是什么?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四、刑事案件申诉的类型有哪些?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3、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为了有效的排除、预防对于案件审判的干扰,最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要求了各地的法院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异地审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地方权力对于案件产生不利的干扰,对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保证公平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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