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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多次流拍,且不能依法变卖、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0 来源:律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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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委托拍卖或网络拍卖中多次流拍且不能依法变卖、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原规定为第28条)第2款规定中的“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被执行人要求必须退还财产而不得重新予以评估、拍卖的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37号,裁定日期:2020年6月30日。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广西联壮公司要求必须退还案涉股权而不得重新予以评估、拍卖的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邱鹏,审判员:于明,审判员:薛贵忠)

更多观点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5月)》  [1]

问题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拍卖?

处理意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款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据此,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同理,委托拍卖的动产及网络拍卖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五)——财产处置专题》(2023年6月)  [2] 

6.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流拍或变卖不成,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应否准许?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第三人在一拍或者二拍流拍后有意购买的,应当在下一处置环节启动之前提出申请;在变卖程序结束后有意购买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二人以上书面申请以流拍价格购买的,告知其通过后续拍卖程序参与竞买。

7.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结束后,无人愿意以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抵债的,能否对该财产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参考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拍卖、变卖财产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对该财产进行重新拍卖。即便执行法院已将财产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也不意味着该财产成为豁免执行财产,如该财产在合理期限内具备变价可能时,可以再次对其查封、冻结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三、《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杰昊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2年1月)  [3]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鄂11执复4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案涉74套商铺是朋泰房产公司的合法财产,是该公司的责任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该财产。该财产经拍卖、变卖不能成交,并不能改变该财产是朋泰房产公司责任财产的事实,不因此成为豁免执行的财产,杰昊物资公司申请再次处置债务人的财产,既是维护杰昊物资公司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未加重朋泰房产公司的负担,再次执行该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财产经拍卖、变卖不能成交时,应解除查封,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涉案财产可以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再次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朋泰房产公司主张应退还涉案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小结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首次流拍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四、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5条第2款规定中的“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对该财产进行重新评估、拍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中的观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五)——财产处置专题》中的相关意见:

1.当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2.当委托拍卖的动产及网络拍卖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过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五、责任财产虽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或者解封后已退还给被执行人,但责任财产的性质并不能因此而改变,亦不能因此成为豁免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权申请再次处置该财产;如果该财产在合理期限内具备变价的可能,执行法院仍可再次对其查封、冻结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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