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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柄之下,非“买春”即“强奸”,何来“通奸”?!

时间:2015-01-23 来源:吕良彪律师的博客

中纪委通报中,从薄熙来等“与多名女性发生并保持性关系”,到最近落马的官员,尤其是女官员们的“通奸”,成为反腐新政一大吸引眼球的“亮点”。

首先,官员婚外性事绝非“私隐”

曾有人以婚外性行为涉及官员或其“通奸”对象之“隐私”,官媒如此大张其鼓地公开,似有违规、违法之嫌。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一、官员负责社会公共事务,应对其有道德上的较高要求,尤其是忠诚义务之要求。婚外性行为,首先是对配偶的不忠诚、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官员应具备之标准。

二、更重要的,官员掌管着社会公共事务,其手中权力涉及公共利益,其在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过程中,有无出卖公共利益,需要公开查清楚。

其次,官员婚外性事绝非“通奸”

两情相悦、无利益诉求(至少不主要以利益诉求为目的)之婚外性行为,方可谓之“通奸”。官员奸情,或“买春”或“强奸”,罕有所谓“通奸”:

一曰“权力买春”:或“日”后提拔,如高平女市长的上下性交,如杨卫泽“红颜知己”的升官;或“日”后许以工程、工作等公共利益,或是动用权力为其“摆平”难事,如金道铭与他的“姐妹花”们。

二曰变相强奸,即仗官势欺人,曾经盛传的文强们强制、要挟而与女明星们发生性关系的行径若属实,则实属强奸。

当然,前两者的组合也是常有的,典型者如官员“潜规则”明星们,也包括芮成钢之类的男明星哟。

第三,官员婚外性事应当更加公开

因涉及公共利益,不仅纪委、包括中纪委的通报应当更加公开,而且对“通奸”官员的婚外性行为对象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都应当更加公开;法院对涉及官员婚外性行为的审理,亦应当公开审理。——这,既是对官员本人负责,也是对官员们的“绯闻女友(男友)”们负责,更是对公众、对百姓、对党和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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