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商事纠纷而言,调解是律师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因此,如何在民商事纠纷中,发挥调解的作用,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双方、对律师、对法官都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律师在民商事纠纷当中,如何有效地发挥自身调解技能,以最终实现调解的目的。
一、调解的意识贯穿民商事纠纷的各个阶段。
在接受了相关案件的委托之后,作为律师,就应该有调解意识。一些人认为,律师不应当“和稀泥”,而“调解”则被认为是“和稀泥”的主要方式,因此不主张律师调解。其实,这是对律师调解的误解。律师对于民商案件的调解意识,涵盖了调解的必要性、可能性,调解的方式和路径,调解如何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如何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实现均衡,如何形成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民商事纠纷的本质,即是因为相关主体无法达成利益的平衡点,律师的调解即是在于通过自身努力协助其实现这种平衡。就此而言,可以说,没有无法成功的调解的纠纷,只有无法把握和促成调解的律师。
应当指出的是,律师的这种调解意识,在纠纷的不同阶段,是需要加以区别性把握的。在纠纷的初始阶段,律师的调解,侧重排除纠纷的可能;在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后,律师依然可以进行调解,此时的调解则相对比较复杂。一方面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其“真实的意图和想法”,一方面也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友好商谈”,从而促成其和谈姿态;在庭审的过程中,律师的调解,则需要以法官作为主导,配合法官调整当事人的预期与心态,从而成功实现调解;执行阶段依然具备调解的可能,依然需要努力去尝试调解的可能性。
二、律师调解需要以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作为前提和基础。
可能有人会说,在一些纠纷当中,律师调解的作用,远不如现实生活中的“老娘舅”、社区、德高望重的长辈等人调解更为有效。如果倡导律师调解,那律师调解与这些原本就存在于社会严密网络中的调解方式究竟有何不同?
首先,律师的调解,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判断来进行的。律师在对导致纠纷的事实、证据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的种种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甄别,然后才思考调解的可能性、调解的方式和路径。而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调解方式,则大多可能是基于情感、风俗、对权威的遵从、公平感觉等来展开。其次,律师的调解,是基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的明确含义,从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实现对自身诉求的调整和变更。再次,律师的调解,是以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调解的重要基础。有了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律师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歧的焦点、纠纷的强度都有相对比较客观的认知。对其中的孰是孰非,也能从一般常识和经验的角度加以体认,这无疑有助于和当事人保持相对一致的心理预期与情感状态。
三、设计多套可行方案,预想多种可能。这是律师在调解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有许多律师,可能在特定纠纷当中,具备了调解的意识,并且当事人也愿意调解,但因为没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调解方案,从而导致最终调解无果。有了调解的思维和意识,还需要设计几套可行的调解方案,分析和把握当事人产生分歧的多种可能。比如,在买卖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需要对买卖标的、交付情况、货款支付、违约约定等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进行组合分析,从而确定几套可行的方案。在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的基础上,可以分别确定以货款支付作为重点,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保证当事人收取货款的基础上,对有关的违约、利息、费用等问题进行调整,以推动调解成功。
许多的民商事案件,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把握之后,就需要分析调解的可能性,并且开始设计简单可行的调解方案。有了这些方案,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与委托人进行深入探讨,基本可以摸清楚委托人在该宗诉讼之中的心理期待和底线。在这些方案的基础上,如果能够进一步细化可能产生的偏差、问题,并对这些偏差和问题进行周密细致的矫正,无疑会大大加大促成调解的可能性。
四、依循分歧最小的调解方案,循序而进,逐步拉小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建议调解方案,但一般还是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作出决断,尽管在很多时候,律师都已经获得了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然而,要真正促成调解,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在纠纷解决的过程当中,调解的本质是一种沟通,这种沟通要有效,有相应沟通主体面对面更为有效。律师获得了委托人调解意愿之后,应当先从对方当事人着手,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换位思考调解方案的公允性。也就是说,可以先跟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相应的诉求与底线,并且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向其阐明各自的优劣利弊,从而可以逐步选定一个对双方都基本予以认可的调解方案。
在初步选定了当事人双方分歧最小的调解方案之后,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探求减小双方分歧的方式、方法和路径。这种时候,高明的调解律师,就宛如一名精妙的太极推手,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推拉,从而使得双方的立场逐步接近,并且逐步清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心理隔阂。
五、综合多种方式,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满意的调解方案。
在一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有时候与其说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不如说是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律师要敏锐地把握这种分歧和冲突的本质,并且综合运用法律规则、情感伦理、生活逻辑、社会风俗等多个方面,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共鸣和共识。
律师在调解的时候,如果仅仅基于法律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来进行,难免僵化,也几无成功调解可能。一次成功的调解,需要综合法律与情感、道德与伦理、风俗与民情、技能与表达、语气与语调、技能与经验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多种角色的功能与定位,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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