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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理想的辩护词什么样?

时间:2022-02-28 来源:于淼

作者:于淼 浦东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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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词的基础在于证据支持而非诉诸情感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相较民事案件而言都更为严格。因此,一篇理想的刑事辩护词始终要以证据为基础。有了扎实的证据支持,接下来才能进行事实认定、展开理论探讨。

假如没有详实证据分析,仅是空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散文式的辩护词,窃以为并不可取。

也许,这样或言辞优美、或慷慨激昂、或直抒胸臆的辩护词,在被告人家属眼中看来急人所急,正是他们心中所想;在旁听群众耳中听来新鲜热辣、甚是过瘾。但在法官案头,因为缺乏案件审理所需要的证据、事实、法律等关键要素,这种辩护词并不会得到法官的青睐,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被告人争取利益也起不到多大帮助。

抒情的段落、富有文采的措辞,只会为一篇证据论证充分、事实阐述明晰、理论分析到位的辩护词锦上添花,而绝不会为一篇缺少证据研判而又逻辑混乱的辩护词雪中送炭。

2. 辩护词应做到对事实全面梳理而非断章取义

很多刑事案件有如“罗生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多多少少都会存在出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所以,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一般都是从卷宗中不同材料、不同角度里呈现出来。

一篇好的辩护词必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全面的梳理,不能将辩护观点建立于事实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片段上。倘若法官在对卷宗材料全面把握后,觉得该辩护词是基于偏颇角度而对事实不当剪裁、断章取义,往往会大幅降低对该辩护词内容的采纳程度,从而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3. 辩护词的表述应严谨、简练、详略得当

辩护词的表述应当严谨精炼,言简意赅。辩护词是传递辩护人观点最重要的渠道,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服法官。因此,既不能言之无物,也不能东拉西扯,最佳的表达方式就是单刀直入、直来直去,任何冗余信息都会影响观点的准确表达。

网络时代,碎片化阅读大行其道。对于网络文章,一个重要要求是不能太长,长了难免无人问津。

而我们的人民法官,尤其是广大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压力基本已经到了极限。平均一个工作日审结1、2个案子早已是法官们正常的工作量。

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现实背景下,辩护词过于冗长,难免会影响法官观感。尤其是有的辩护词,对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一下笔就洋洋洒洒数万言,其中又多是观点的重复表达——车轱辘话来回说,并没有多少干货可言。

这样辛辛苦苦码出来的辩护词,既浪费了辩护人时间,又影响了司法效率,实在duck不必。

当然,也并不是说辩护词越短越好,但确实建议辩护人珍惜篇幅,做到详略得当。对于起诉书已认定且辩护人无异议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等内容均可以一笔带过,而不应再行赘述。

4. 辩护词的表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在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金融犯罪案件中,法院要审理查明的一个主要的事实是涉案资金的数量、流向、用途。而审查资金意味着要面对海量的银行流水、相关账目、合同票据等材料,这往往让多是文科生出身的法官无比头痛。虽然许多案件有专业的审计报告可以辅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但毫不讳言,有些审计报告本身也并不那么令人满意。

这类案件的辩护词中,在阐明辩护意见的同时,附上一目了然的图表,既可以更加清晰明白的说明观点,又可以省去不少文字表述的笔墨,可谓一举两得。

对于这样图文并茂的辩护词,法官们一般都是比较欢迎的。

5. 辩护词中的所附案例应有所取舍

很多辩护人喜欢在辩护词中夹带几份生效判决,作为案例给法官参考。

一般而言,这种做法弊大于利。

首先,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判决必须援引先例的法律渊源。

其次,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很多案件看似颇为相近,但仔细阅看卷宗后就会发现其中差别甚大,很难单凭一份判决书来完全体现案件的全貌。因此,生效判决的参考也相当有限。

但凡事都有例外。有两种案例建议作为辩护词的组成部分提交法官:一种是《最高院公报案例》或《刑事审判参考》上登载的案例,一般此类案例对类案都具有指导意义,法官十分重视;另一种是已决同案犯的判决案例,出于全案量刑平衡的考虑,法官也会对已决同案犯的判决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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