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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时间:2021-10-01 来源:律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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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森、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案”

                              (2020)最高法民申5085号

【关键词】解散;清算;公告;通知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据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王海森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海森申请再审称,一、王海森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二、即使通知方式存在瑕疵,清算责任赔偿纠纷本身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应该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判断王海森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以及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三、本案第三人陈剑刚系森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注销森和公司时出现身份障碍,才将清算组成员更换为顾焕娟,昆源公司仅要求王海森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昆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王海森在明知债务尚未清偿,能够书面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而未通知,应当对虚假清算,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王海森作为清算义务人,虚假清算并办理公司注销,对未经清偿的债务作出承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驳回王海森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王海森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王海森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二、王海森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方面。王海森申请再审称,其已向当地报纸刊登森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据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王海森自认清算组未向昆源公司书面告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无不当,王海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森和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经营亏损,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王海森、顾焕娟作为森和公司清算组成员,于2018年8月1日签字确认《青海省森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及确认清算报告的决定》,并称注销清算已结束,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准确无误、合法、有效,公司债权债务如有遗漏由公司股东承担,同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森和公司注销登记。王海森作为清算组组长以及森和公司唯一股东,明知森和公司债务未清理完毕,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院判决王海森对昆源公司未获申报和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此外,王海森主张陈剑刚系森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海森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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