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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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陈家兵、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170号】
争议焦点: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所有连有连带共同保证人?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福圣宝钱公司、久泰公司、陈家兵、郑周昆、张萍自愿对主债务人诚智公司与债权人王红之间的借款本息及相应违约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陈家兵与其他保证人构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其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任一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
因此,债权人即使在保证期间未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也不代表债权人免除了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否则,将导致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法实现其追偿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的目的在于方便权利人实现债权,而非因此得出债权人不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责任的结论。
本案中,债权人王红在保证期间内未虽直接向陈家兵主张过权利,但其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的张萍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连带共同保证人,陈家兵主张其享有保证期间经过所取得保证责任免除的利益期待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精神,不予支持陈家兵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