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晓安律师 刘威律师 来源:刘晓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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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归属于“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公司通过伪造签名等违法方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员,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但后一诉请方式属于行政案件,本文仅在民事案件的范畴内进行分析,此种情况不作赘述。此外,也存在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自公司离职后,公司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存在长期现实的巨大法律风险,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现笔者将结合相关裁判文书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案件的实务要点进行逐一阐明。
1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王惠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案】中有明确的裁判观点,即:“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申939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天阔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研发公司)、吴全强、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法院在裁判要旨也对该事项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44项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因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当事人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进行变更而产生纠纷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公司已就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当事人的该诉求。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6)京0108民初18832号《民事判决书》【崔郾明诉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载明:崔郾明起诉要求盛世公司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皇辰,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公司章程、变更决议或决定等证据证明盛世公司曾作出决议或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皇辰,其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崔郾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表决程序上,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会仅需经股东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501号《民事裁定书》【歙善庆、李铁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案】的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同时,章程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明确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当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关联性(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亦不属于公司的股东或员工,当事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失公允,而其通过公司内部程序亦无法得到救济(公司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求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法定代表人须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仍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有失公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5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沈伟民与上海蜜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对该问题进行了释明: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原告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被告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被告实际由股东程一峰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同时,本案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期间,本院曾当庭向被告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本院判决由其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被告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原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被告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被告营业执照的可能性,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2、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卸任管理职位,且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已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又无其他救济途径,法院将倾向于判令公司限期作出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参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龙郁丽与天津津都新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海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的裁判观点:龙郁丽既非津都公司股东,亦与之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选连任,同时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已无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不能对外代表津都公司。同时,龙郁丽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津都公司涉诉案件中均被告知需要配合法院出庭应诉或配合执行工作,在实际上已经因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存在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津都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董事任期3年届满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原告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本院应当判令津都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此种情况下,原告方须注意搜集及提交其与涉诉公司不具有实质性关联且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无法解决的证据,如辞职信以及辞职信的送达凭证、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证明、未参与、停止参与公司管理的相关材料,与股东沟通辞职与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的相关材料等,以确保其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