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部再次受理一起内固定断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受理后经丽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示:“院方在为患者行脊柱矫形系统固定时,未加行植骨融合术,违反《临床诊疗指南(创伤学分册)》胸腰椎骨折脱位的治疗原则(中华医学会编著,2007年1月第1版,2012年3月第一版第三次印刷);以及对患者术后康复指导不足。并认定该病案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但对于患方所提出的内固定材料技术参数等质量问题,鉴于不在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内,遂建议患方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律师说法:
该起病案系内固定材料断裂发生医疗纠纷,而内固定手术后发生内固定断裂的原因有四种:一是内固定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断裂;二是医院所实施的内固定手术不当;三是患者自身活动不当发生内固定疲劳性断裂;四是前种原因均存在。结合本案,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示院方在为患者实施内固定手术时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而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内固定材料断裂有因果关系,对此,由院方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毋庸置疑。而作为本案内固定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否承担责任?案件将进行下一步产品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