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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法人代表变更但未做工商登记,这种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时间:2020-07-18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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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诉讼继续进行,也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正常行驶包括诉权在内的各项民事权利。法人代表变更应做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不是产生法定代表人权利的法定条件,不登记并不影响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

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安达巨鹰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亚双以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亚双作为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的原董事长,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定,免去其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并选举了新任董事长。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由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禁止性规定。首都国际公司尚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陈亚双的个人行为,均不能否定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变更。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安达巨鹰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一)关于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出庭人员及协和健康公司出庭人员是否有合法授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条规定说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影响诉讼进行。2006年3月21日,首都国际公司向其股东发出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后,3月25日安达巨鹰公司提出《关于追加首都国际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称安达巨鹰公司拟改选部分派出董事,原派出的陈亚双不再担任首都国际公司的董事职务,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日,陈亚双提出辞职。可见首都国际公司拟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安达巨鹰公司是明知的。首都国际公司通过合法的程序召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据原董事长陈亚双的辞职申请免去了其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后选举苏斌为新任董事长,在陈亚双带走营业执照导致首都国际公司无法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首都国际公司股东会亦就本次诉讼事宜专门授权管理层处理,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诉讼代理人向该院提交的苏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首都国际公司的授权亦均盖有首都国际公司的公章,因此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代理人有合法授权。陈亚双将协和健康公司公章带走后,协和健康公司多次登报公示索要未果,经公安机关批准,新刻公章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和协和健康公司的出庭人员有合法授权。安达巨鹰公司以首都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关于协和健康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私刻,协和健康公司出庭人员没有合法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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