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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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可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在原告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认定。
【案情】
2018年12月5日,某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某文化公司签订《版权授权证明》,确认原告某文化公司取得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音乐客户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侵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涉案歌曲版权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因被告提供涉案歌曲在线下载播放服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审理期间,被告已将涉案歌曲下架。
本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27162号,(2020)京73民终272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王 晓
2销售“三无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也不能免责
——江西高院判决源德盛公司诉易某平等专利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
销售者对其经营的产品比一般消费者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销售的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属于“知假卖假”,不应当成为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抗辩事由。
【案情】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XXXX.0,于2015年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移动宜春分公司与易某平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移动宜春分公司将有关移动业务委托给易某平经营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全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易某平、黄某彬合伙经营)代办,自拍杆的销售不属于移动宜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易某平从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购买了40个自拍杆后,在其经营的袁州区全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对外销售。经比对,涉案自拍杆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易某平提供了淘宝网交易记录、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的营业资料、支付宝付款凭据等证据,主张涉案自拍杆从淘宝网店铺合法购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源德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源德盛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拍杆”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易某平、黄某彬与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2018)赣09民初161号,(2019)赣民终161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胡建文
3销售假冒经营物料行为的性质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拉扎斯公司诉邓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物品与该服务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是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关键。“特定联系”的认定一般应以商品与服务间存在天然联系为判断标准,不能仅因提供服务时使用了某商品就认定该商品与服务类似。
【案情】
原告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在第35类及39类服务上享有“饿了么”“”等注册商标权。原告通过该平台经营网络配送服务,由注册骑手实际配送,并约定骑手装备必须从原告官网购买。被告邓某系原告代理商,同时经营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店铺。被告从淘宝网等其他途径购入非来源于原告的“饿了么”骑手装备(服装、头盔、腰包、餐箱)及其他物料(如镜子等小礼品)后,在该微店销售,商品上均使用了原告商标。审理中,被告变更店铺名称并下架涉案商品。原告认为,被告开设网店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系销售商品,不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被告行为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8)沪0115民初62504号,(2019)沪73民终291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叶菊芬 桑清圆
4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
——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朱某甲等诉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情】
原告朱某甲等三人系交通事故死者侯某乙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于某系事故车辆的投保人及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侯某乙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事故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事故成因,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审理中,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均无异议。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己方已将保险条款送达被告于某,且已对此条款予以加粗、加黑提示,并电话告知被告于某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前述免责条款,本例交通事故属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所谓检验不合格包括车辆年检不合格及事故后检验不合格,故保险人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被告于某辩称,己方虽收到保险条款,但事故车辆已按规年检,且年检合格,事故发生前车辆制动并无问题,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情形,己方愿意承担保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丁德宏 沈 烨
5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及商标的侵权判定
——浙江温州中院判决奇特乐集团公司诉奇特乐幼儿园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但仍然可以从事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即使经营者之间经营范围不同,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特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于2007年9月24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游乐设备、教具、玩具等,系第1505085号等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玩具、秋千、滑梯等商品上。“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2月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第1505085号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山东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奇特乐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系提供幼儿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9月4日,奇特乐集团公司对奇特乐幼儿园办学场景拍摄取证。奇特乐集团公司诉称,奇特乐幼儿园以“奇特乐”为字号进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案号:(2019)浙03民初12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挺舟
6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的效力
——江苏淮安中院判决皇甫某某诉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担保合同或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案情】
被告张某某和付某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三次向原告皇甫某某借款共计760万元,借款汇入借款人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案外人将涉案借款转入安徽省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12月30日,借贷双方对欠付本、息对账并签订对账协议。2017年5月8日,借贷双方以及保证人龙腾公司就上述三笔借款续签合同,约定由龙腾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处加盖龙腾公司印章,占股70%的股东郭威签名并加盖龙腾公司印章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龙腾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另作规定。
皇甫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付某某归还借款,龙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龙腾公司抗辩涉案印章非龙腾公司所有,郭威是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张某某,担保无效。
本案案号:(2018)苏0826民初2444号,(2019)苏08民终369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作彪 朱月娥 单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