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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瞒报疫情,拒绝健康申报等卫生检疫措施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㊲

时间:2020-04-07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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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境外输入,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点此跳转阅读),该意见明确六类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实务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部分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存在竞合之处。为区分两罪的关系,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㊲,特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做出梳理,供读者参阅。

权威解答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信 · 警方通报

1.入境时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丁某某妨害卫生检疫案

通报情况:中宁县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来源:中宁县公安局

2.入境时,隐瞒健康情况,未执行卫生检疫措施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黎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通报情况:3月13日,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3月14、15日,市疾控中心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

接相关线索后,北京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初步工作,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立案侦查。目前,黎某正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其丈夫、儿子接受隔离观察。

案例来源:平安北京

3.从境外疫区入境人员,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如实申报”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通报情况:郭某鹏,男,30岁,现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3月1号至7号,乘坐多个航班,经阿联酋阿布扎比转机,往返北京和意大利米兰;3月7号,由北京西站乘坐K267次列车返回郑州;8日、9日,多次乘坐地铁上下班。3月10号8点,经大数据比对,发现郭某鹏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其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其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期间郭某鹏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3月11号确诊。截至3月11号12点,经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3月1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经向其核实,郭某鹏拒不承认。民警经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将信息上报,并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将郭某鹏送至集中隔离点。通报称,郭某鹏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其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来源:郑州市公安局

法信 · 裁判规则

1.为顺利入境逃避国境卫生检查,将霍乱病毒传入我国境内并在当地传播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史密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在进入我国境内时,明知到自己从疫区来,身上或行李上可能带有霍乱病毒,但为了顺利入境,其故意逃避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卫生检查,从而将感染有霍乱病毒的行李带入我国境内,并造成霍乱病毒在当地的传播,给我国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后果严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案例来源:《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例》,王明、王运声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2.逃避国境卫生检查,将霍乱病毒带入境内并在当地传播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霍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进入我国境内时,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卫生检查,将霍乱病毒带入境内并在当地传播,绐人民健康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案例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

法信 · 权威观点

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违反了有关传染病预防、检疫方面的法规,且都引起了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1)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对其人身和物品的检查;后者则表现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除了引起甲类传染病,还包括其他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如黄热病、天花、艾滋病等;后者则只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和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册)(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837页。)

2.“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内容

本条所指“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境卫生检疫法中关于检疫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2)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3)对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发给人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上述传染病一旦在国际间传播开来,不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深重的灾难,还将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中断运输、贸易,封锁疫区,隔离和治疗患者都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金并延缓经济发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79页。)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对于行为人对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主观态度,存在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有意而为,即故意违反;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根据刑法理论,故意和过失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言的,本罪中行为人对“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因此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但是,行为人对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却是明知故犯,否则就不能成立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而又不属于“超越承担过失”的情形,则不构成犯罪。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下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1352页。)

4.检疫传染病的范围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鼠疫、霍乱和黄热病3种烈性传染病被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需要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五款还规定:“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此,检疫传染病的范围也是会发生变化的,有些原本不属于传染病的现在被列为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而有些原来是属于传染病范围的现在不被列为传染病了,如天花。这就需要在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准确确定检疫传染病的范围。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下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1350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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