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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如何论处?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㉝

时间:2020-03-28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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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呈现出全球态势,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病毒所带来的危害,明白了提前防范疫情的重要性。正当全球目光都聚焦肺炎疫情,共同狙击病毒时,动植物疫情的防疫、检疫同样不容忽视。如果动植物传染病疫情爆发,势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环境资源的破坏。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㉝,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做简单梳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李元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例要旨:在从事活鸡饲养、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对所购进的活鸡应当检疫而未全部检疫,并且饲养的活鸡中检测出高致病性H7N9流感病毒,可能引发人畜共患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威胁养殖业生产安全及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号:(2019)内29刑终64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2.未依法办理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将马尾松原木运输并贩卖,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松材线虫病传播的可能性,构成妨害植物检疫罪——罗峰妨害植物检疫案

案例要旨:在未依法办理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未采取专门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松材线虫病疫木,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松材线虫病传播的可能性,构成妨害植物检疫罪。

案号:(2019)渝0106刑初136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3.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逃避动物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宋某、王某与杨某、陈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例要旨: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逃避动物检疫,从高风险非洲猪瘟疫区跨省调运生猪,将感染有非洲猪瘟生猪调运屠宰,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号:(2019)内01刑终304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4.违反禁止跨省调运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故意采取隐蔽方式跨省运输、交易,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王进卫、杜毅业、钟姣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例要旨:在国家对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禁止跨省调运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故意采取隐蔽方式跨省运输、交易,明知所运载的生猪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而帮助运输,且有逃避检查、冲关逃逸情节,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属共同犯罪。

案号:(2019)川0184刑初45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苏福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例要旨:明知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检疫、申报手续而不办理,明知动物卸车落地后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验并隔离观察、经批准后方可进场饲养而不办理前述手续,最终导致发生二级重大疫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8)桂01刑终19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 权威观点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如何认定?

所谓“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动植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行为方式上包括违反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的情形,比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的范围要宽。违反动物防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未按照规定采集、保存、使用、运输动物病微生物,导致动物病微生物遗失、扩散等行为。

另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违反规定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情形。原条文中规定的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被吸收在本条规定中,其主要是指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如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的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85页。)

2.“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认定

“重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造成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或者植物病、虫、有害物种的迅速蔓延,使粮食、瓜果、蔬菜严重减产;或者有害植物大面积人侵,使当地植物种群退化、消失,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环境资源的破坏。例如,英国的疯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杀病牛,经济损失惨重。另外,如松材线虫病,作为一种毁灭性病害,此病在我国以及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等均有发生。病原线虫侵入树体后会导致树木蒸腾作用降低,失水,木质变轻,树脂分泌急速减少和停止,最终导致病树整株枯死。松材线虫病具有致死速度快、防治难的特点,其传播主要通过媒介昆虫和人为携带患病木材及其制品完成。松树一旦染病,很难治愈,最终会导致林木的大面积毁坏,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85-586页。)

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认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为主体的关于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2)审查行为人有没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有其他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3)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严重危险,情节严重。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并且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危害结果。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指行为人的行为现实地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动植物疫情是指动物疫情的暴发或者流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滋生和蔓延。重大动植物疫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a)引起的动植物疫情难以治理,对农林牧渔业危害很大;(b)引起的动植物疫情过去没有发生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c)引起的动植物疫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巨大等。另外,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但是如果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严重危险,并且情节严重,也构成本罪。

(4)审查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相应的危险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与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情节严重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5)审查自然人和单位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如果自然人不具备刑法上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单位不是依法成立的单位,则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应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6)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这主要是为了将本罪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区分开来,如果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严重危险是由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也不能构成本罪。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下)》,李少平等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第1833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九、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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