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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分配使用如何进行社会监督?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㉘

时间:2020-03-15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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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㉘聚焦社会捐赠款物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规范和监督,捐赠人的知情权等问题,整理了公益捐赠相关裁判规则和立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权威解答

1.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2.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各界慷慨解囊,奉献爱心,守望相助。但在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中,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甚至违规的行为,受到社会公众质疑。请问法律是如何规范公益慈善捐赠活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了大量财物,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秀品德和文化传统。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对中国政府和人民阻击疫情给予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关于公益慈善捐赠活动,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分别从不同方面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鼓励捐赠。有关法律不仅对公益慈善捐赠作了倡导性鼓励,还规定,对公益慈善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物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是公开透明。公益慈善捐赠财物属于善财善物,一分钱一件物品都应当公开。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接受捐赠财物的情况以及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

三是及时高效。公益慈善捐赠财物许多都有特定的紧急用途,应该快速配送。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四是公平合理。公益慈善财物属于特定公共产品,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一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二是按照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执行;三是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五是接受监督。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益慈善捐赠财物的监督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督。比如,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比如,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依法追责。在公益慈善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不同情况大致有四个方面: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捐赠财物等行为,更要依法严惩。

依法治国要求把国家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更需要全社会都要依法行事。所以,具有慈心善行的捐赠人要合法捐赠,捐赠物品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信守诺言;红十字会、各类慈善组织要依法及时高效、公平合理分配受赠款物,无愧捐赠人,无愧受益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依法严格监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也欢迎全社会对公益慈善捐赠活动进行监督,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作一份贡献。

——《你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来源:新华网

3.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

6.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法信 · 裁判规则

1.红十字会将受赠物品用于广告经营,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所签合作协议无效——成都大爱长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红十字会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红十字会组织与私营企业合作,将受赠的物品用于广告经营,且广告经营收入的绝大部分为该私营企业一方的营利,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双方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因双方协议无效,没有履行部分应不再履行,双方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以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内民终字第411号

审理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基金会实施了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民政部门决定对该会停止活动一个月,处罚适当——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诉案

案例要旨:基金会组织将接受捐赠的物品无偿捐赠给营利性企业,捐赠财产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范关于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相关的规定,亦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民政部决定对该会停止活动一个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案号:(2019)京行终23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捐赠财产作为特定专项基金专用的捐赠合同未实际履行,该特定专项基金即被撤销的,捐赠人可要求返还捐赠财产——张志昂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捐赠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捐赠款项作为“专项基金”的专用资金,后受赠人因故撤销了该“专项基金”,致使协议中约定的用途不能实现且实际亦并未履行的,捐赠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捐赠财产。

案号:(2019)京02民终935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募捐人违背捐赠人的意志,将捐款挪作他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将被挪用的捐款支付受益人——杨尔特诉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

案例要旨:教育局教育工会以特定人的名义发出募捐倡议后,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所得捐款只能用于受赠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募捐人违背捐赠人的意志,将捐款挪作他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将被挪用的财产支付受益人。

审理法院: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总第53期)

6.捐赠人撇开受赠人径直捐赠但承诺捐赠的款项已实际用于公益事项的,可以认定捐赠人已履行捐赠承诺——安吉环保公益协会、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捐赠人撇开受赠人径直捐赠,捐赠程序带有瑕疵,但承诺捐赠的款项已实际用于公益事项,案涉活动的公益目的已达成或部分达成。在鼓励诚信捐赠的价值导向前提下,司法裁判时应遵循立法本意,在捐赠款项用途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强调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以及对捐赠款项用途的决定权,抛却作出不利于鼓励捐赠的裁判认定。

案号:(2017)浙0523民初8447号

审理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立法观点

1.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与红十字会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捐赠协议。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与红十字会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实践中,捐赠人一般直接向红十字会捐赠,并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是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时,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是捐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财产,实现公益目的,是受赠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捐赠活动是捐赠人与红十字会双方的自愿行为,既不能强行摊派,也不能强迫受赠,捐赠程序应当体现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双方的意愿。比如捐赠人捐赠的款物或者要求签订的捐赠协议不利于实现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目的,红十字会有权拒绝接受捐赠,也有权拒绝签订捐赠协议。

2.捐赠人享有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由红十字会管理、使用,但捐赠人享有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赋予捐赠人知情权,既体现了对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尊重和负责,也体现了捐赠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为捐赠人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创造条件,需要反馈相关情况的,要及时主动反馈。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除了符合本法规定的捐赠人外,红十字会法并没有赋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复制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资料的权利,红十字会不承担向其反馈有关情况的义务;二是捐赠人查询、复制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资料,仅限于与该捐赠人的捐赠款物有关,涉及其他捐赠人或者涉及红十字会整体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不承担向其反馈有关情况的义务。

3.红十字会滥用捐赠财产的处理

红十字会违反捐赠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以要求红十字会改正,红十字会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观点1-观点3摘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1月)

4.慈善事业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享有知情权和要求改正和投诉、举报、起诉的权利

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和激励,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捐赠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的。为确保捐赠人的爱心不被伤害和滥用,慈善法明确赋予了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监督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主要享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督权利:

第一是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捐赠人的最重要权利之一。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捐赠人对其捐赠的财产,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了解管理使用情况;对于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的,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了解管理使用情况。如果接受捐赠方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还应当及时主动地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机制,比如建立相关的台账或者信息跟踪系统,将有关信息主动发布,让所有捐赠人可以随时进入特定系统查询相关的最新信息,从而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这一义务。

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比如,在2014年8月,某位演员以普通捐赠者的身份向天使妈妈基金会查询相关信息,发现了“报表时间穿越”“信息更新不及时”“捐款数目变少”“孩子出院后仍然募捐”等诸多问题和疑点,倒逼天使妈妈基金会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追溯机制,也给其他慈善组织提了个醒。

第二是要求改正和投诉、举报、起诉的权利。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未按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对于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的处理方式和合同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撤销权;而在慈善法中,法律并未赋予捐赠人以撤销权,这一点区别值得关注。依照本条规定,对于捐赠人要求改正但慈善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向该慈善组织的原登记机关提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慈善组织按捐赠协议履行义务。当然,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摘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受赠人公开受赠信息。公开的受赠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受赠人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受赠的数额和来源、接受境外捐赠是否依法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工程项目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2)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是否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否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工程是否按约定进度进行、捐赠财产是否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以及受赠人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 )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7.《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二、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二、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要求,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相应组织管理工作。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结合岗位实际需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防控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及行业标准等,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对不同种类防护用品的正确认识与合理使用能力。

9.《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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