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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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已经得到基本遏制,防控形势逐步向好。这背后,是包括军队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及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正是因为他们,防止更多群众被感染,挽救了更多患者的生命。但却有一些人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不理解、不配合,暴力伤医、暴力闯卡案件频发。
司法实务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可以体现为殴打他人致伤的行为。疫情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那么,疫情期间,随意殴打、谩骂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何种罪名?请看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㉕。
权威解答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赵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3.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防疫志愿者致其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凌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防疫志愿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应予以从重处罚。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20年2月19日第3版
4.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张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20年2月18日第3版
5.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致两人以上轻微伤、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6.患者家属谩骂、殴打医生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罗某慧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患者家属谩骂、殴打出面解释、非死者主治医生的工作人员,致对方受轻伤,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4年6月11日第3版
法信 · 学术观点
1.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出有因的殴打,例如因债务纠纷、邻里口角之争发生的抓扯、殴打,不属于随意殴打;聚众斗殴中的暴力打击,也不属于这里的随意殴打。但是,虽聚众实施殴打行为的,但对方只是消极对抗或防卫,没有斗殴意思的,行为人仍然只成立本罪,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恐吓他人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吓唬等方式使其产生恐惧。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都仍然是这里的辱骂行为,不再单独构成侮辱罪、诽谤罪。(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虽占取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不法取得的意思,即使财物价值较高,也只构成本罪;长期寻衅滋事,但偶尔基于不法取得的意思,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取财物,或者乘人不备夺取财物,或者使用恐吓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都应以本罪和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并罚。长期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偶尔毁损他人价值很高的财物,而且行为当时是出于流氓动机还是只有单纯的损害他人财物效用的意思难以确定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理。(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多人参与的场合,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挑战。
(摘自:《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周光权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400-401页。)
2.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伤害程度。对于没有达到伤害程度的殴打行为并没有一般性地规定为犯罪,而是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殴打他人行为作了明文规定,由此可见,殴打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却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因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是对殴打行为的一种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的殴打他人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殴打他人行为,就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此,除了情节恶劣的数量界限以外,还要从随意这一要素上加以限定。
这里的随意,是指为所欲为或者没有理由,因此随意殴打他人首先是指那种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罪。我国学者认为,随意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素,这一要素包括主观随意和客观随意两个方面,只有在把被害人置换为其他人时行为人仍会滋事、把行为人置换为其他人时其他人不会滋事并符合有关客观表现时,才能认定随意的存在。我国学者进一步把这一判断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标准称为双重置换原则,即:“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处于主观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应该说,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成为判断殴打他人是否随意的一个标准。
至于借故生非型的寻衅滋事罪,是否具备随意这一特征,还需要进行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说,借故是没有正当理由,因此还是无故的一种特殊情形。无论是无故还是借故,都说明其行为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无故与借故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殴打的随意性。而且,这种殴打的随意性还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只有结合以上各种主客观要素,才能对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下)》,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第992-993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第二条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