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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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强制免疫,以防制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发生。本期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㉒对“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计划如何实施”的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立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县畜牧局按照安排部署,使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饲养的所有猪进行强制免疫,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唐家祥与岳池县畜牧食品局动物强制免疫行政确认、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县畜牧局按照上级单位的安排部署,使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饲养的母猪在内的所有猪进行强制免疫,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存在法定的侵权情形。行政相对人主张其饲养的母猪流产、难产与注射疫苗有关但未能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3)广法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2-12
2.动物饲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否则应自行承担因失责造成的损失——王军平与彬县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案
案例要旨:农牧局不具有为动物饲养人的动物注射疫苗的法定职责,动物饲养人是法定的强制免疫主体。动物饲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人失责,造成自身损失,应自负责任。
案号:(2018)陕04行终51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9
3.养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养殖公司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处罚案
案例要旨:养殖公司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养殖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组织人员对该养殖公司饲养的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并由该养殖公司承担强制免疫费用。
来源:《农业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案例评析(第二版)》,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
法信 · 立法观点
1.强制免疫的含义
国家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和物质,协调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免疫制度的实施。
(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动物防疫结果进行监测,以确保动物防疫效果。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要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服务工作。
(3)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仍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强制代作处理,所有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对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中国人大网2000-11-25。)
2.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也就是说,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平时定期或在疫病流行时及时对饲养、经营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预防传染疫病。这种计划免疫接种是强制性的。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的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会积极主动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但是,少数一家一户饲养、经营动物的老百姓为了省点钱,不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和消毒,从而引起疫病的流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免疫接种和消毒是预防性的,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认为自己饲养、经营的动物不会传染疾病,这种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一旦染疾再进行治理,其费用可能是免疫接种和消毒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平时做好免疫接种和消毒,一旦疫病流行,也可以起到预防和抵御的作用。
(注: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删除对饲养、经营的动物及时进行消毒的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中国人大网2000-11-25。)
3.对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防疫意识
养殖者主体安全意识的高低直接关乎其饲养的动物健康及出售的动物产品安全。作为动物卫生执法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应通过举办防疫专题讲座,下发防疫告知书,补免通知书,动物卫生监督处理意见书,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同时加强对相关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宣传,全面推行和落实养殖者防疫责任。使养殖者由原来的被动接受防疫转向为动接受防疫的轨道上来。
(2)严格执法,强化责任使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履行动物疫病免疫检测义务,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做到执法前移,跟踪执法,督查督办,在规定期限内杜绝动物及动物产品外运输出。以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消费安全。这是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摘自马彬:《一起不履行强制免疫计划案的分析与思考》,《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第8期33卷)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