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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护用品提供者提供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感染病毒,是否构成侵权?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㉑

时间:2020-03-07 来源:法信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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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大家纷纷购买、捐献口罩来抵御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但确有不法商家为了一己私利,生产、销售假冒防护用品,有些假口罩甚至流入了一线医院的物资中。不法商家生产、销售普通口罩的行为,可能涉嫌产品侵权责任;生产、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可能涉嫌医疗产品责任。本期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㉑从产品侵权责任角度,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学术观点。

权威解答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法信 · 裁判规则

1.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王小姐与某厂家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黑心作坊明知道这种药物如果长期服用会造成身心的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但是,他们还是生产。而且受害人由于服用该种减肥胶囊而患上了严重的皮肤病,受害人的染病与该作坊生产的减肥胶囊有因果关系。所以,应该对黑心小作坊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罚,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该黑心作坊的经济承受能力,判决黑心作坊在补偿受害人因服用该假药受到的损失之余判决黑作坊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来源:吴春岐:《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七级伤残的严重健康损害,受害人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杨××诉上海赛亚磨具有限公司、姜××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在生产时进行相应的检测,其对自己产品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是明知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七级伤残的严重健康损害,受害人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支持。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99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吴兆祥、陈龙业编著:《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导读与典型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生产者有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杭州铸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建湖县新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生产者有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不得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或检验期的约定主张免除产品责任。(2)销售者有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向使用者承担了产品责任后,在向生产者追偿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3)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使用者除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要求赔偿,还可以主张销售者、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退货、更换等合同责任。

案号:(2008)盐民二终字第024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辑(总第4辑)

4.产品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陈××、林××诉日本××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同时,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处于特殊地位,故产品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精选与参考适用》2018年版。

法信 · 学术观点

1.提供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因防护用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医护人员感染病毒的,构成侵权,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向负责治疗非典患者或者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保障符合质量要求。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防护用品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缺陷,因此而造成医护人员感染非典病毒的,构成侵权行为。

有些侵权行为是无过错责任,例如,在提供防护用品的单位,提供的防护用品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缺陷,并由于该缺陷而造成了医护人员非典病毒感染的,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防护用品的制造和或者销售者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这种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杨立新:《涉非典的十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8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角度来看,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摘自:王胜明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8-272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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