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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违法交易合同无效如何认定?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⑥

时间:2020-02-11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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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具体根源还不确定,但研究结论普遍指向与食用和交易野生动物有关。此前在“野味”消费高利驱使下,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疫情期间,相关行政部门更是发文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于大型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野生动物贩子往往被苛以刑罚予以严惩,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除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外,违法交易的民事合同将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本期干货小哥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⑥针对相关问题整理了裁判规则和观点,供读者参考。

权威解答

1.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场所周边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任何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进或运出场所。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违反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执法联动,突出案件查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对查获的大案要案及时予以曝光,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加强公众宣传教育,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自2月10日起,每周一上午10时前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报送专项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情况统计表。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

                                                                     2020年2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3.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法信 · 裁判规则

1.仅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而没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签订的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合同无效——某养殖场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鸵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非法养殖、买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仅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没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双方买卖鸵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买卖行为无效。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3年9月22日

2.拍卖犀牛角制品和象牙制品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与潘为民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拍卖犀牛角制品和象牙制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售、收购以及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范围,拍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案号:(2014)浙杭商终字第1783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而买卖野猪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俞能友与乔传谦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野猪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而买卖野猪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并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案号:(2018)豫1525民初121号

审理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与武秀江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马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驯养马鹿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所签的驯养马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号:(2015)喀垦民初字第33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非法转让鹿产品经营权的协议无效——李秀芳与高金云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鹿产品经营权属特许经营范围,禁止转让。口头协议转让鹿产品的经营权,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号:(2019)青22民申4号

审理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6.买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罗建东与王善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案号:(2016)内07民终653号

审理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司法观点

1.违法买卖野生动物的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并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规范。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现为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说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让这类合同有效将会刺激对野生动物的捕杀,所以该规定也是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买卖野生动物的合同无效。

(摘自:李红琳:《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私法研究》2012年第2期)

2.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项规定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强制性规定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是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任意性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时才适用的规定,具有补充适用的特点。强制性规定的效力优先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将依据该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并非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均不按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其行为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2)法律的效力位阶不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亦不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只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无效。强制性规定既可以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可以规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制定部门在国家机关的级别较低,我国目前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保护部门利益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适当地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仍可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防止合同无效的泛滥、对私权的肆意干涉和随意毁约的行为,有利于塑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3)此项规定与损害公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正是公共利益。故某一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同时,可能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较易判断,而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其界定比较困难,故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会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仅违反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则需要判断该合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损害公共利益,则可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江必新,何东宁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98-99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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