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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诉讼、仲裁和执行?法律人需要了解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⑤

时间:2020-02-10 来源:法信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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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中华大地,举国上下面临巨大挑战,感染确诊、疑似感染、密切接触人数与日俱增。为了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国家采取了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各地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的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被隔离治疗以致无法主张诉讼权利。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诉讼、仲裁和执行?请看本期干货小哥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⑤,供您参考。

问题1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立案、调解等诉讼(仲裁)活动?

权威解答

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法信 · 系列报道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

一、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count.gov.cn/ssfww, 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进入“诉讼服务网”版块)以及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30日)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一、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四、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二、其他地方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一览

【法信超接】

三、部分仲裁委员会疫情期间工作安排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请优先选择贸仲在线立案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线立案请点击:http://online.cietac.org/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四、当事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贸仲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

(摘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2.北京仲裁委员会

立案事宜: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10-65669856-300)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会立案室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会提交立案材料,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本会官方网站(www.bjac.org.cn)的指引,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摘自: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3、当事人近期提交仲裁文件的,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提交,上海国仲的邮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7-8层,邮编:200021;当事人近期需要联系秘书处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近期如需到上海国仲办公场所办理仲裁事务或参与仲裁活动的,请提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上海国仲秘书处取得联系。

(摘自: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4.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当事人、代理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请先选择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并将案件材料邮寄至本院立案。在办案件需要提交案件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当面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

四、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的,请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院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预约。

(摘自:深圳国际仲裁院微信公众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参加庭审怎么办?

权威解答

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法信 · 系列报道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

一、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30日)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一、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二、其他地方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一览

【法信超接】

三、部分仲裁委员会疫情期间工作提示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仲裁院另行通知;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摘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2.北京仲裁委员会

开庭事宜: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

(摘自: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2、考虑到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仲裁相关主体参与开庭存在困难,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9日的开庭、听证程序将全部延期举行,具体变更时间将由上海国仲秘书处商各案件仲裁庭后另行通知。

4、对于2月9日之后举行的开庭、听证,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的,可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听证时间变更,上海国仲秘书处会提前告知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仲裁相关主体。

(摘自: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4.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

五、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与仲裁程序,如无法按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可申请延期提交或延期开庭。

(摘自:深圳国际仲裁院微信公众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执行工作如何开展?

权威解答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 自身防护安全。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七、各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 挥、统一协调。要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限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要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联系渠道畅通;已装备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系统的执行干警,要保持移动执行平台 24小时开机运行。

八、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特别是外出办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九、各级法院要严格对执行干警的管理,严禁执行干警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教育执行干警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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