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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清单:工商登记六大裁判规则 | iCourt

时间:2020-02-08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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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信息对相关市场主体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故工商登记与否不仅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这也是多年来工商登记审查标准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争的重要因素。

那么,不介入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可能会引起登记结果的反复,从而给不特定交易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即所涉公共利益该如何把握和处理?股东会决议效力一旦被民事诉讼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与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不一致,该如何衔接?本篇知识清单将告诉你答案。

规则一

裁判规则提要:将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已核准登记的应予纠正。

1.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应考量的因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等规定相对原则,未有详细解释,且含有“可能”二字,人民法院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个案办理中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一般而言,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项:

(1)企业名称本身是否具有欺骗性或者误导性。

(2)在先权利是否足以对他人注册企业名称产生“合理避让”义务。

(3)公众对企业名称的识别能力。

2.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形式多样

日常交往中,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企业名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不相匹配;

(3)企业名称中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文字或者内容。

规则二

裁判规则提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如果中方或外方的投资、合作方式等发生结构上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性质的变化,因此,无论是企业的设立还是成立后的变更,都应当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行政审批或怠于履行审批职责,均产生违法法律后果。关于审批的范围,应当以中外合作经营事项为基础,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批准事项未包含的内容不应视为批准通过。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者权利义务发生变更需经其他合作方同意

中外合作方须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这里需强调中外合作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方才形成企业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规则三

裁判规则提要: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范围不同,企业名称登记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1.如果企业所属行业及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字号均相同,那么构成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即使企业名称中的区域或字号相同,但不属于同一行业,也不构成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类似。“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2.两个企业所属行业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须遵循的原则

如果企业不遵循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利用与另一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字号开展相竞争的经营活动时,应从两个企业实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特点是否相同进行判断。

如果实际的经营项目相同或经营特点相似,即使两个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所不同,也可以认定该两个企业为相同行业内的竞争者,后登记的企业行为可能构成企业名称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3.企业名称中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需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项规定,判断企业名称中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名称是否规范完整;

(2)是否登记在同一个主管机关辖区内;

(3)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是否一致;

(4)是否有特殊情形,如有投资关系等。

规则四

裁判规则提要:企业法人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立机构,但未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是“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原企业法人在其注册登记地之外的场所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因原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故不宜认定为无照经营,这种情形下,原企业法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增加经营场所等的变更登记。

2.“某地”及“其他地方”的界定标准

根据《许可法适用问题复函》第2条规定“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此处的“某地”应理解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区域;“其他地方”应当理解为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区域,并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地之外的区域。

规则五

裁判规则提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

1.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法律规定审查后的处理

工商登记机关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在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公司登记法律规范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

何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作了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公司登记法律规范对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规则六

裁判规则提要: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应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理念为引领,对所涉公司自治范畴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不应介入实质审查。

1.审查标准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

那么股东会决议效力一旦被民事诉讼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与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不一致,该如何衔接?

对此,《公司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民事诉讼解决途径,即“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救济方式,故立法对工商登记机关有限审查的风险后果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2.审查标准应以新的理念观念来把握

相关效力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审查,若结果与变更登记不同,申请人可申请工商登记机关根据民事诉讼结果再行变更登记。

3.处理应兼顾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共利益

加强监管创新以市场自治理念为指引,在放宽审查条件的同时,更需创新推进综合监管,实行以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借助信息公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而提高市场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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