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中,如何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时间:2019-11-02 来源:法信

来源:法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能够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得尽可能清晰明了,让保险人为自身造成的疑义负责,防止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保险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那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呢?请看今日干货小哥推送相关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

法信·裁判规则

1.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买弯弯等诉大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号:(2019)豫08民终7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13日第7版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装饰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理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对该条款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31日第3版

3.保险合同双方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及其范围的理解产生严重分歧,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白志富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范围的定义含糊不清,导致合同双方对于该定义文意理解上产生严重分歧时,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案号:(2009)泉民终字第214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4.对于格式保险条款中的科学术语可以区分为常用术语和非常用术语两类,并据此判断某一科学术语是否适用有利解释原则——李利军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裁判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科学术语,无论一律适用有利解释的原则,或者一律依据相关学科的定义而不适用有利解释的原则,均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依据公众对于某一科学术语的认知程度,可以将科学术语区分为常用术语和非常用术语这两类,并据此判断某一科学术语是否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案号:(2009)西民初字第103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法信 · 实务观点

1.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内容和适用

由于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事先草拟或印制的,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难以对一些专业词汇和条文含义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也为使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做到文字清楚,含义明确,保险法确立了这项解释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这项原则适用于解释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没有发生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适用这一解释原则。

其二,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用。

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又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摘自中国保险学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5页。)

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

该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该解释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的疑义利益法谚,即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该原则用于解释保险合同是从1536年一个英国的判例开始。英国的保险人理查德·马丁于公历1536年6月18日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被保险人吉朋在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却遭到保险人的拒绝,理由是吉朋所投保的12个月的保险期限,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而不是公历的每月30天。因此,该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该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法院最后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了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判定按公历计算其保险期限。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仅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2)合同条文有争议,用语明确、清晰、无歧义不能适用。

(3)依通常解释能解决的不适用。

(4)应当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

(5)议商或特约条款不适用。

(6)涉及保险条款名词解释的,该解释达到通俗易懂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的解释确定其含义。

(摘自唐世银:《保险合同特殊性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23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个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对保险人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5.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16保险人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示范性保险条款决定使用或者经过变更使用的,应当视为保险人自行制定的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条款内容发生争议且已穷尽其他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对保险人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17保险人自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条款内容发生争议且已穷尽其他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对保险人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18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个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对保险人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