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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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车私用,指驾驶人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公车办理个人事务,此时,单位对驾驶人擅自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存有争议。日本的判例采用“外形理论”,即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是公司和驾驶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国内有观点认为,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而没有采取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驾驶人即使是为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受害人。
相关判例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申字第809号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与王林青就该交通事故给杨海英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认为王林青未提供公车派车凭证,不能证实系职务行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其不应承担责任。王林青作为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车辆晋M×××××轿车归运城市国家税务局所有,王林青驾驶单位车辆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王林青和运城市国家税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王林青提供证人证明其是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但其不能提供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给其出具的使用公车的相应派车凭证,运城市国家税务局也不认可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林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职务行为。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系肇事车辆所有人,王林青作为该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其工作单位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城市国家税务局亦未举证证明王林青是职务行为或者非职务行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所有的晋M×××××轿车尽到了妥善管理职责,其否认王林青驾车行系职务行为,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保护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一、二审判决王林青与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共同赔偿杨海英损失并无不当。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95号
本院再审期间,华鹏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的该公司《车辆司机管理制度》一份,主张根据华鹏公司的管理制度,该单位禁止司机私自开车回家,公车私用。杜金章、杜鹏程、杜晓雨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该种证据随时可以制作出来。华鹏公司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该制度的实施时间。本院认为,按华鹏公司的主张,该《车辆司机管理制度》制定于2010年,但在本案原一、二审期间该公司均未提交该证据,再审中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及事故发生时华鹏公司严格按制度对车辆实施管理,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乔研自2011年起在华鹏公司工作,从事司机工作。事故发生时乔研驾驶的车辆是华鹏公司的。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华鹏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华鹏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控制车辆,致使乔研在工作时间之外仍可自由支配涉案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令其与乔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2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本案梁广建无证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封丘县电力工程处与封丘县监察局之间属于车辆借用关系,封丘县电力工程处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出借人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致使徐保磊、刘同静不能得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无过错补偿,应在交强险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封丘县监察局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也是车辆运行的风险控制者和利益享有者,因其对车辆疏于管理,致使梁广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已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保磊、刘同静要求封丘县监察局、封丘县电力工程处、梁广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