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检言 来源:刑事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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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刑事证据中比较常用,且非常重要的一种,制作好辨认笔录,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员素质良莠不齐,不了解辨认笔录的真正作用,弄巧成拙,费时费力不说,还失去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导致许多辨认笔录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被非法排除,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所以准确制作辨认笔录。在侦查工作中也非常重要。
辨认笔录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人照片辨认和对人的直接辨认。关于辨认对象的数量,公安部与最高检之前规定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虽然最高检与公安部新的规定仍有差异,但是明显体现出求同存异,互相衔接。目前来说,检察院自侦部门转隶监察委后,自侦仅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这类案件较少,所以目前制作辨认笔录依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的数量要求进行比较妥当。
我审查起诉的的一起案件中,侦查员组织证人对涉案的三名人员进行了辨认,用的照片确实是10张,但是却将三人都至于该列表内,一次性进行辨认,证人称几号持啤酒瓶将几号打伤,几号持菠萝杯将几号致伤,并且相应的在辨认出的照片上捺上指印。显然这种辨认是不符合辨认要求的,表面看起来是从10张照片中进行辨认的,符合形式要求,其实犯了重要的错误,之所以规定10张以上的照片让辨认人辨认,就是提供较多的相似照片,避免先入为主,产生指供的嫌疑,在法庭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准确的做法应该是将三名涉案人员照片分别放置在10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照片中辨认,这样才能保证辨认效果,而且程序和形式也合法。
有些侦查人员对实物辨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在审查的一起案件中发现侦查员将需要辨认的实物在讯问的时候,给犯罪嫌疑人当面出示,并在笔录中反映出来了。但在几天又对该证据混杂在多个物品中间进行了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这里的侦查员就犯了个低级错误,认为辨认笔录是证据的一种,有了辨认笔录就可以强化案件的证明效果,殊不知前几天中就该物直接出示进行就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指供行为,后面在组织进行该物的实物辨认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样的辨认笔录肯定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就连笔录也受到牵连,涉及指供的这部分内容会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