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办公室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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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有责任就找谁,但是在生活中这个道理没有那么简单。有家保险公司很苦恼,因为一家投保的旅行社,在组织活动中出了交通事故。旅行社把钱赔给游客后,又来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要求赔付了,旅行社说你可以去找其他人索赔。我协助你们,于是保险公司就把有责任的三方告上了五华法院。但是索赔官司一开打,被告各方都有很多理由,真的没有那么容易。
昆明一家旅行社组团腾冲、瑞丽游,但是在旅行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游客受了伤,其中有两名游客伤得不轻。后来起诉旅行社索赔。经过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了两名游客50来万。好在旅行社买了保险,于是就找保险公司要这笔钱。保险公司也很耿直,把旅行社先行赔付的钱就转过去了,旅行社将追偿权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说愿意协助保险公司找第三人追偿。他们的理由很充分,根据保险法“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口中的第三人,分别是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简称统筹中心),保山交通运输公司(简称保山公司)以及腾旅公司(简称)。他们认为,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以上三家来承担,因为导致事故的驾驶员是腾旅公司的人,已经认定事故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驾驶员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而驾驶员所在的公司又是保山公司的分支机构,保山公司又在统筹中心投保了车辆安全统筹。关系这样一梳理,保险公司认为这50多万应该由统筹中心来赔付,统筹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应该由保山公司和腾旅公司承担,不过这三家都不愿意背锅。共同答辩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是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统筹中心和保山公司都不是哦!所以保险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规定,保山公司是受旅行社的委托,驾驶员的行为应该是旅行社雇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他的过失就是旅行社自己的过失哪里轮得到保险公司来代位求偿。保山公司是完成旅游合同的辅助人与旅行社是利益共同体,怎么会是第三人呢?所以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旅行社说车辆是属于腾旅公司的,他们是受地接社的指派,是履行辅助人。驾驶员的行为应该是腾旅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实际提供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应该按照约定安全准时地完成地接任务。现在倒好把客人给弄伤了,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赔偿。
听起来都挺有道理的,五华法院的法官认为这各方揪扯的!
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保险公司是否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2统筹中心和保山公司,是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连同腾旅公司,这三方是否应该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查明,法官一一解答争议
1关于代位求偿权
法官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保险人依约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就应由保险人享有。保险人即可代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也已经向旅行社支付了保险赔偿款,旅行社已经把赔偿请求权让给了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2腾旅公司是接受地接社的指派的履行辅助人,驾驶员是腾旅公司的职务行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腾旅公司应该赔偿。腾旅公司又是保山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保山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出事故的车辆在统筹中心投保了,所以统筹中心也应该在统筹保险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统筹中心赔偿保险公司45万余元,保山公司和腾旅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万余元。